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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环保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发〔2008〕54号
  • 【发布日期】2008-06-17
  • 【生效日期】2008-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环保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环保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5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部门,各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汇报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环保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制度规定,确保救灾款物规范有效使用。对上级分配、拨付和自行筹集的救灾款物要制定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严格管理,专人负责、账物清楚,运行简捷、规范有效,堵塞漏洞、合理使用。切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环保部门和干部职工,为推动地方尽快恢复生产和保障群众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效率和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要按照《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等规定,对抗震救灾资金安排、物资调拨、设备采购必须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对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都要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物资设备采购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相关规定,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对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群众知情满意。由部机关筹措的中央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规划财务司统一管理、综合协调救灾款物的分配和拨付,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严格把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关。由地方财政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严格按照要求分配和拨付,做到专款专物专用。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财务审计,确保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落实到位。部机关将组织力量,适时派出专项检查和审计组,有重点地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财务审计。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整改,坚决纠正和处理。确保廉洁救灾,向党组织和干部群众交一个明白账、放心账。

四、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救灾款物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血汗钱,也是灾区生存重建的救命钱、安家钱。环保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从严执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快查严办重处。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并公开曝光。

五、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领导,保证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部机关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成员、副部长周建同志和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傅雯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驻部监察局局长郭瑞林同志和规划财务司司长舒庆同志担任,成员由规划财务司、科技司、生态司、环监局、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外经办、监测总站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为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部机关设立举报电话,电话:(010)66556570。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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