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5]70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5-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本着“权力法定、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市、区县政府职责权限明确界定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市政府负责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和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分局为具体办事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对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审核,并确保国家及市级重点工程(包括跨区县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线形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征(转)用土地在本区县的落实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负责在特定范围和前提条件下对以下3项行政许可事项行使部分审批职责:
(一)外资企业用地。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的外资企业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含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内,以及需补办手续、扩大再生产的工业项目;其出让项目的方案(地价部分)需按照有关规定审定。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在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方面,凡属于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中城市防灾、减灾及其管理设施,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及防护绿地(含绿化隔离带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中各级政府所属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卫生执法监督设施等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方面,凡属于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公检法部门建设的侦察、审判楼(庭)等项目。
三、区县政府负责对以下4项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审批职责: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须先报经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农用地审批)。
(二)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600公顷以内)。
(三)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处理好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在已办理合法占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对上述7项由区县政府行使审批职责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具体办事部门,应将办理结果报所在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为严格审批管理,防止因职责权限不清出现违法违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细化具体的范围、规则和要求。
四、按照现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垂直管理体制,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各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要明确制定各项审批事项和土地权属等具体事项办理过程中区县政府主管负责人审签、加盖专用印章等规定。由各区县政府授权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承担各项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办理、越权审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在核实具体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告市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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