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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 【发布单位】三门峡市
  • 【发布文号】三政〔2005〕56号
  • 【发布日期】2005-10-19
  • 【生效日期】2005-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三政〔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主体资格,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是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监督考核,保障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正确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机关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督促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正确、全面组织实施的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实行下列制度的责任:

(一)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并进行检查考核;

(二)依法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监督措施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执法审核的具体制度;

(四)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做到不给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将罚没收入与经济利益挂钩、不将法定执法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中,负有高效履行职责的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确认权利等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而不办理;

(三)依法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责任而不履行;

(四)依法应当立案、撤案而不予立案、撤案;

(五)依法应当给予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予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六)依法应当征收税费而不予征收;

(七)其他应当依法作为而不作为;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中,负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责任,不得有下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法确认权利;

(二)在检测、检验、检疫等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频次、留样、标准、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项规定;

(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劳务,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五)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六)违法处理事故、争议;

(七)态度蛮横、侮辱人格或者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八)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的责任,必须客观、全面、公正地收集证据,了解有关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二)出具虚假的鉴定、勘验、检验、检测、检疫、评估结论;

(三)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

(四)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偏袒一方当事人;

(五)故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六)其他违反法定步骤、方式、时限。

第十一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不得相互推诿、拖延、拒绝。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执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责任: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

(三)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对其作为执法主体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职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举报、投诉、回访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评议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年度考核,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工作应当依照《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七条《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应当根据责任内容和行政执法标准严格评审,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应当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查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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