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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1号
  • 【发布日期】2006-01-05
  • 【生效日期】2006-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穗府办〔2006〕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穗有关单位: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订的《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地方志办公室联系。

二○○六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指组发〔1998〕01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客观地记载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修志工作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年报资料进行整理,及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

二、组织实施

(一)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和验收。

(二)原则上以《广州市志(1991~2000年)》编写分工表(穗志编〔2002〕5号)所列的承修单位作为承担地方志资料年报的责任单位(下称承报单位)。市地方志办公室可根据年报工作需要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市直有关单位应做好下属或归口承报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并保证业务经费的落实。

(四)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从2006年起开始实施。

三、具体要求

(一)各承报单位提供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应包括大事记资料、分志资料、人物资料、图片资料和有关专题资料等。各项资料要求,参照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续修志书资料收集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穗地办〔2000〕19号)执行。

(二)各承报单位编写地方志资料年报的提纲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参照《广州市志(1991~2000年)》各分志的篇目,并结合上一年的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承报单位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制订下达。

(三)各承报单位必须于年底前完成上年度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编写,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验收。

(四)鉴于2001年至2005年我市尚未收集地方志资料年报,各承报单位2006年必须完成2001至2005年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编写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参照本制度加强地方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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