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2号
- 【发布日期】2006-01-06
- 【生效日期】2006-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广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穗府办〔2006〕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广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改善渡口渡船安全渡运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稳定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自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逐步建立在各区(县级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确保不发生水上重特大责任事故,维护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四、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是落实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农业、渔业、公安、旅游等部门各负其责,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三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非法载客渡运行为。通过建立台帐,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签订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督促船舶经营人守法经营;加大对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行为的查处,坚决维护正常水上渡运秩序。
(四)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根据全省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各区(县级市)要多方筹措资金,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淘汰水泥、木质和老旧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并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进一步完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自用船、渔船等非客运船舶载客,杜绝客渡船舶超载行为,保障渡运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大力推广应用现代科技,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全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一个新的水平。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广州海事局)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导、渡口整治、渡船整治、渡工整治、农用渔船整治等五个专责工作组,负责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甘新副市长
副组长:范湘平广州海事局局长
叶波市交委副主任
方少华市安监局副局长
丁志明广州港务局副局长
邹荣亚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支队长
成 员:羊少刚广州海事局副局长
张增湘市交委安监处处长
辜祖德市安监局副处长
王强广州港务局处长
陈观权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羊少刚(兼)
六、职责分工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出现“走过场、大呼隆、一阵风”的情况。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分管区(市)领导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并落实整治工作专项经费。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实实地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三)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及广州港务局各管理处要积极配合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对渡口(含营运渡口)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区(县级市)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四)广州海事局各海事处要在区(县级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认真开展各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舶非法载客,制止超载、超额运输等违章现象,打击“三无”船舶、摩托快艇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五)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的清理整治力度,杜绝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渡运。
(七)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七、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从2005年12月19日开始,至2007年9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5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
主要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6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区(县级市)对本行政辖区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2006年1月25日前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2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于每月25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本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 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附件1”要求的验收标准对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整改阶段(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进行再验收,力争渡口、渡船合格率达95%以上。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10日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 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 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 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1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附件2 附件3 附件4(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