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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 【发布单位】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发布文号】深环〔2005〕315号
  • 【发布日期】2005-11-01
  • 【生效日期】2005-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深环〔2005〕315号 2005年11月1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大道(新秀立交至华富路口段)行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三、现阶段对20座以上(含20座)的载客汽车暂不限行。

四、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号牌和异地号牌机动车。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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