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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6〕 1号
  • 【发布日期】2006-01-11
  • 【生效日期】2006-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办发〔2006〕 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11日

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激励与调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参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各部办委局、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协机关、市纪检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群众团体,承担行政职能的局级事业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责任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节 制定原则

第四条 突出重点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突出重点工作责任目标。

第五条 可量化、便操作和易考核的原则。凡能量化的目标要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要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注明要达到的效果和目标。

第六条 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和效能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所制定责任目标每年要有适当的提升幅度,同时还要体现完成责任目标后的社会效果。经济指标要在前三年递增幅度和全国同行业平均增长幅度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其它指标应在部门(单位)上年度工作目标和全国副省级城市同职能部门(单位)工作标准及位次排序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第二节 责任目标构成?

第七条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 ?

(一)省、市级责任目标。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市人大、市政协部署的重要工作;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

(三)部门(单位)应列入考核范围的常规性工作。部门(单位)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培训会、表彰会等会议,内部文件、简报与组织的一般性活动(市委、市政府要求承办的除外),自行组织的检查考评等项工作原则上不列入责任目标。?

第八条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部门(单位)承担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以下简称“五个建设”)等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的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治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信息、老干部、扶贫帮乡、档案、保密、目标责任制管理等专项工作(以下简称“十项专项工作”)。

第九条 创新性工作。部门(单位)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为基层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等重大难题,工作成效显著的;在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全局工作有指导示范作用的;获国家、省、市特殊奖励的,等等。年初已纳入责任目标内的工作不属于创新性工作。

第三节 制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

(一)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由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原则上控制在15项之内,但不能少于10项。?

(二)部门(单位)制定的责任目标要明确项目内容、标准、完成时限和领导责任分工。制定责任目标要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充分体现效能性。?

(三)承担省、市级责任目标和参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综合起草、法规制定和督促检查以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等为一类责任目标;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为二类责任目标;其它列入考核范围的常规性工作为三类责任目标。?

(四)承担一类责任目标的部门(单位),一类责任目标占主要职能责任目标数在20%(含20%)以下的原则上按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的20%掌握;在20%到80%之间的原则上按40%掌握;超过80%(含80%)的原则上按60%掌握。不承担一类责任目标的部门(单位),二类责任目标设定的分值原则上控制在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的80%以内。在目标体系中,三类目标原则上要占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的10%到20%。?

(五)责任目标难度系数由市责任办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

(一)“五个建设”责任目标由市直机关工委会同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依法治市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制定,每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4小项。?

(二)“十项专项工作”责任目标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委老干部局、市委保密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综治办、市档案局、市信访办、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和城乡一体化办、市责任办制定。?

第十二条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和主要共性责任目标制定后,要填报由市责任办制定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呈报表》,报市责任办审核,由市责任办分呈分管市领导与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责任状,经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

第三章 责任目标监管?

第一节 责任目标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领导体系。由市领导对分管部门(单位)的责任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自身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并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抓好责任制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搞好自检自查。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责任目标运行过程中的督查工作,坚持月对标、季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十五条 加强综合指导。市责任办负责工作责任制推进落实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完善考核体系,确保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制管理水平,要逐步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行责任目标网络化管理,并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节 责任目标调整与追加

第十七条 为保证责任目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责任目标进行调整。部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对个别责任目标项目进行调整的,要按照责任目标审定程序,在当年9月1日前向市责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认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省、市在年内部署的重要工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已进行落实责任分解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一类责任目标管理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章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节 考核组织?

第十九条 按照工作职能相近、工作特点相似,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原则,对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分组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时,市责任办统一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各考核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级领导和局级干部担任。

第二节 考核工作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部门(单位)进行年终自检自查,并将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在翌年1月15日前报市责任办。?

第二十二条 市责任办一般在翌年一季度组织考核组对上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组主要采取听取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测评等方法对被考核对象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经考核组组长和被考核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考核组形成包括考核结果、部门(单位)主要工作作法、意见和建议等情况的报告报市责任办。?

第二十四条 市责任办负责将各考核组考核结果和测评结果等进行汇总,报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部门(单位)年度责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档次进行审定,必要时提请市委书记办公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节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责任目标考核的数据,主要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评分。

第二十六条 由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部门(单位)各项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超额完成的项目按限定比例加分;未完成的项目按规定减分。?

第四节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五个建设”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由市责任办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反馈给考核组与主要职能责任目标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十项专项工作” 不纳入年终统一考核,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考评结果,并于翌年1月15日前报市责任办。?

第五节 测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考核部门(单位)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履行职能、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测评。

第三十条 采取填写《测评票》的方式,分别由在职市级领导干部、区县(市)4个班子及纪委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部分企业代表及外地(市)驻哈办事机构、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等进行测评。?

第三十一条 测评工作由市责任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组成专门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被测评对象的综合得分,按照满分为10分的相应比例折算成实际得分,计入部门(单位)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

第五章 责任目标核分办法与档次评定?

第一节 考核计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分计算公式: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得分+主要共性责任目标得分+测评得分+创新性工作得分-总减分=部门(单位)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分标准: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为70分;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五个建设”目标为30分,“十项专项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减分制;测评加分上限为10分;创新性工作加分上限为5分。

第三十四条 超额完成量化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按超出部分的百分比乘以单项目标分值加分,一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30%;二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20%;三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15%。被列入市委、市政府当年为百姓办实事的项目目标,能按时完成的,按一类目标得分上限标准加分。提前完成非量化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并能够体现突出成效的,一、二、三类目标单项分值在3分(含3分)以上的分别加0.8分、0.5分和0.3分,并乘以难度系数;一、二、三类目标单项分值在3分以下的分别加0.5分、0.3分和0.1分,并乘以难度系数。量化目标中具体工作标准采用0、100%和千分之几、万分之几表述的,按非量化目标认定。

第三十五条 量化单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单项目标基础分+(目标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单项目标基础分〕×难度系数。?

第三十六条对主要职能责任目标难度系数分别确定为1.05、1.03、1、0.97和0.95的,难度系数确定与核算分值的原则是:?

(一)确定难度系数1.05的责任目标,为省、市级重点工作目标或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10%(不含10%)以上的;确定难度系数为1.03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在5%(不含5%)-10%(含10%)之间的;确定难度系数为1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与上年相比在增减±5%(含±5%)之间的;确定难度系数为?0.97?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在5%(不含5%)-10%(含10%)之间的;确定难度系数为0.95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10%(不含10%)以上的。?

(二)上述各项难度系数的确定适用于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并按难度系数在考核时核算各项责任目标实际得分。?

第二节 考核档次评定?

第三十七条 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未达标,分别以市委28个部门(单位)(含市人大机关和市政协机关),市政府65个部门(单位),市政府7个驻外办事处,中、省直在哈16个有关单位四个序列排出顺序。?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束后, “四个序列” 分别按分值排序,并以不高于70%的比例确定优秀档次部门(单位)。被评为优秀、良好档次的部门(单位)总得分必须在100分(不含100分)以上;100分为达标;100分(不含100分)以下为未达标。?

第三节 考核加分、减分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创新性工作由部门(单位)在翌年1月15日前向市责任办申报(最多不超过5项),由市责任办组织审核组审核,提交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每项加1分。

第四十条 “十项专项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减分制,每项减分上限为1分。?

第四十一条 部门(单位)有干部职工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以下情况减分:属主要负责人的减3分或5分;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每人减2分或3分;属正、副处级干部的每人减1分或2分;属科级以下干部的每人减0.5分或1分。对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案件不予减分。

第四十二条 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以及测评结果“不满意”票占三分之一以上的部门(单位),目标考核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三条 当年工作受到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部门(单位),目标考核结果原则上按降低一档认定,属特殊情况的可减1至3分。?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部门(单位),经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目标考核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五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和被列入省、市信访重点管理的部门(单位),其目标考核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六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完成年度确定的省、市重点工作责任目标和省、市部署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按未达标认定。?

第四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按未达标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兑现奖惩?

第一节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奖励:?

(一)被评为优秀部门(单位)的,奖励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8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7000元。?

(二)被评为良好部门(单位)的,奖励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6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5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按3000元计发责任津贴。?

(四)被评为未达标部门(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不予奖励,也不发放责任津贴。?

(五)市政府秘书长和市委、市政府专职副秘书长按工资关系所在部门(单位)正职奖金标准计发奖金;市委、市政府兼职副秘书长按所在工作部门(单位)正职奖金标准计发奖金;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主持各委、办、室工作的领导干部按部门(单位)正职对待;市纪检委副书记按部门(单位)正职对待;凡市级领导干部担任正职的部门(单位),其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干部按部门(单位)正职对待。?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正职或班子成员奖金标准领取奖金后,不兼得干部职工奖;工作岗位和工资关系不在一起的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由所在工作部门(单位)按相应标准发放奖金,不能重复发放;对在本年度内新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调入调出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按照“时间不足半年发半年,超过半年发一年”的原则计发奖金;撤并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奖金,按照该部门(单位)撤并前的人员编制核算,由撤并后有关人员的接管部门(单位)按相应标准计发奖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部门(单位)正局级干部按部门(单位)正职对待,副局级干部(含离岗休养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人员)按班子成员对待,其他离岗休养人员按在职干部职工相应标准计发奖金。

第四十九条 在职干部职工奖励:?

(一)被评为优秀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人均3000元发放奖金。?

(二)被评为良好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人均2500元发放奖金。?

(三)被评为达标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人均2000元发放责任津贴。?

(四)对未达标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不予奖励,也不发放责任津贴。?

(五)奖金(津贴)发放时,可结合本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适当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

(六)奖金(津贴)额度与当年财政收入同比增减挂钩。?

第二节 其它?

第五十条 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调整使用挂钩。市责任办要将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部门(单位)责任目标的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调整、任用的政绩依据。?

第五十一条 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承担责任目标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验收合格的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中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津贴)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十二条 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束后,由市责任办将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档次结果通报市财政局;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承担责任目标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验收合格的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将符合责任制奖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奖金按相应标准测算、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拨奖金(津贴)。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一节 市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十四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责任制工作运行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部署下一阶段责任制重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每年要对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责任制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节 市责任办的职能

第五十六条 市责任办在市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为市委和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七条 市责任办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贯彻落实市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以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综合反馈和年度考核、兑现奖惩等工作。下设6个处:?

(一)综合处(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年度责任目标的审核、汇编,责任办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一处(设在市委办公厅):负责市委直属党群机关部门(单位)和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三)考核二处(设在市人大办公厅):协助考核一处搞好市人大机关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四)考核三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直属部门(单位)和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五)考核四处(设在市政协办公厅):协助考核一处搞好市政协机关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六)考核五处(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市直属机关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市责任办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各处的业务工作由市责任办统一领导,行政管理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由市委统战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责任办,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的通知》(哈办发〔2005〕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与《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哈办发〔2004〕9号)不一致之处,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责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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