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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更换主控室核级记录仪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7号
  • 【发布日期】2006-01-17
  • 【生效日期】2006-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更换主控室核级记录仪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更换主控室核级记录仪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7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更换核级记录仪的函》(核秦核安发〔2005〕314号)收悉。

根据《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申请采用日本原厂数字记录仪更换一号、二号机组主控室现有的机械式记录仪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该申请。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申请的方案实施修改,保证机组运行安全。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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