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6〕4号
- 【发布日期】2006-01-19
- 【生效日期】2006-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规范全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规范全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牧厅提出的《关于规范全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全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
(省农牧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把种子产业作为全省农业重点产业和地方性支柱产业来抓,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增加投入,采取政策促动、龙头带动、市场牵动等措施,促进了种子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农作物制种面积达到260万亩,产值达28亿元。其中杂交玉米制种面积达到120多万亩,产种量4亿多公斤,占全国杂交玉米用种量的一半。我省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和重要的瓜菜花卉种子生产基地。但是,随着种子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我省种子生产基地管理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种子生产基地基础条件较差,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综合生产能力不强;二是部分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企业之间相互撬抢基地,哄抬或压低价格,无序竞争的现象比较严重;三是基地管理不够规范,缺乏统一规划,部分制种田隔离条件不达标,病虫害严重,标准化生产水平不高,存在种子质量安全隐患;四是个别地方政府依法治种观念不强,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服务职能。
种子生产关系到制种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全省乃至全国粮食生产的安全,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依法治种意识,认真落实种子执法属地责任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和《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为种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不得人为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出台有关收费文件,限制公平竞争,已出台的要限期纠正。要宣传教育基地农户树立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与种子企业建立良好的利益联系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种子企业和基地农户搞好技术服务,支持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鼓励基地农户积极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形成制种企业和农户共同发展的局面。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指导种子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种子质量监督,确保种子质量,防止假劣种子流入市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田间检验费。种子企业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合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搞好制种农户技术培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种子企业应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建立适宜的税收缴纳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发展经济,为企业和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以河西为重点,加强优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各地要按照“稳西兴东,发展沿黄”的思路和《甘肃省种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尽快制定“十一五”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通过政策扶持,增加投入,加强种子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技创新,完善种子繁育体系、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快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大做强种子产业。要稳定河西走廊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规模,在完善设施、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把河西走廊建成全国精品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同时,要大力发展中东部马铃薯、双低油菜、杂交玉米及沿黄灌区杂交玉米、优质专用小麦种子生产,促进东西资源优势互补、全面协调发展。各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制种条件差、病虫害严重、隔离区不达标的种子生产基地,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引导企业到优质基地制种,推进全省种子产业向区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种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以田间花检为重点的种子质量检验和隔离区检查,对田间质量和隔离条件达不到标准且无法按期整改的种子田,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签发《种子田报废通知书》进行报废处理,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监督种子企业对不合格种子进行转商处理,不能再作为种子使用。种子企业应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在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基地预约制种。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田,隔离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能采取随意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哄抢种子生产基地。
三、严格合同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力度,教育和引导种子企业和制种农民树立合同意识,做到重合同、守信用。根据目前我省种子生产的实际,种子生产合同应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经依法注册成立的农民制种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种子生产企业签订。同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每个制种农户签定内部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种子法》及《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呈报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合同履行的督查力度,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和种子生产基地村社,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制种企业组建种子行业自律协会,扶持和鼓励发展农民制种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信息交流、行业自律和协调处理各类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四、强化种子“两证”管理,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做好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不得降低标准许可和越权许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大对被许可人及被许可行为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种子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及其行为。对资金、设施、管理等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或种子经营不善、名存实亡的企业,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证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及近年来多次出现种子质量不达标的企业,要按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处罚。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每年应将辖区内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向种子生产基地村社及农户进行公布和广泛宣传,接受群众监督。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应紧密配合,结合农资市场大检查,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和抢购、套购种子等行为。
五、加强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害。
各级植物检疫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的产地检疫,并依据申报登记和产地检疫结果,编号核发《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严格执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引种的检疫力度和对外种子生产基地的疫情监测工作,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省。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抓好制种基地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控工作,确保种子生产基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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