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5〕90号
- 【发布日期】2006-01-22
- 【生效日期】2006-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通知
(商资函〔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核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工作,现就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
二、各被委托部门和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2002〕第113号)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严格把关,认真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上述规定中的程序和条件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被委托部门和机构应将在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如在委托期间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通报直至收回对其的委托。
三、各被委托部门和机构必须具备与商务部联网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网上联合年检的条件,并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发证系统做好审批备案及统计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应符合要求,便于商务部了解情况、加强监管。商务部将于近期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培训,明确审核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受委托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实行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管理体制备案、人员培训和联网验收合格后,商务部将另行分批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五、本委托自2006年3月3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