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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 【发布日期】2006-01-24
  • 【生效日期】2006-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关于批准对东陂腊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东陂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东陂腊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东陂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东陂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连府函[2005]1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连州市东陂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生产原料来自按养殖规范饲养,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鲜活畜禽(猪、鸭、狗),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宰杀,肉质新鲜、无污染、不得混有其他杂质。经选料、配料、腌制、风干等工序加工而成。工艺特点在于利用产地自然条件进行风干,不经烘烤或烟薰,不添加亚硝酸盐和防腐剂。生产具有季节性,生产时间为每年的寒露至小寒之间。

(一)保护对象。

包括腊肉、腊肠、腊鸭、腊狗四个主要品种。

(二)原料。

1. 腊肉:取150日龄至180日龄, 体重达110kg至120kg的猪只,宰杀后切取带皮的五花腩肉。

2. 腊肠:取150日龄至180日龄, 体重达110kg至120kg的猪只,宰杀后切取后腿肉为瘦肉原料,肥肉原料为各个部位的皮下脂肪。

3. 腊鸭:原料为180日龄至200日龄, 体重达2kg至2.5kg的麻鸭。不得使用沥青、松香等化学物质褪毛。

4. 腊狗:原料为60日龄至70日龄, 体重达3kg至3.5kg的乳狗。

(三)加工。

1. 腊肉:选料-盐腌-配料-腌制-晾晒风干-包装。

2. 腊肠:选料-切丁-糖腌-配料-灌制-晾晒风干-包装。

3. 腊鸭:选料-宰杀-开膛、清洗-盐腌-定形-晾晒风干-包装。

4. 腊狗:选料-宰杀-开膛、去骨-盐腌-配料-腌制-定形-晾晒风干-包装。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瘦肉色泽暗红,肥肉呈半透明的白色或浅黄色。腊香浓郁,口感甜咸适中,香嫩爽口,回味悠长。

2. 理化指标:水分≤20%,食盐≤10%,总糖≤15%,蛋白质≥20%,脂肪≤50%,无机砷≤0.05mg/kg,铅≤0.2mg/kg,镉≤0.1mg/kg,总汞≤0.05mg/kg。

三、专用标志使用

东陂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连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东陂腊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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