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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1-26
  • 【生效日期】2006-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序号

海关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适用出口退税率

1

7601101000

按重量计含铝量在 99.5%及以上的未锻轧铝

取消退税

2

7601109000

其他未锻轧铝

3

7901119000

其他含锌量≥ 99.99%的未锻轧锌(但含锌量<99.995%)

5%

4

2712909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石蜡

5%

5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毒杀酚

5%

6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7

2925200020

杀虫脒

8

2924199011

久效磷、磷胺

9

2903590020

八氯化甲桥茚 (又称氯丹)

10

293100003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汞

11

2842900011

砷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 (砷酸氢汞)

12

2842900012

氯化铵汞、氯化钾汞、碘化钾汞

13

285100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14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焦硫酸汞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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