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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47号
  • 【发布日期】2006-02-08
  • 【生效日期】2006-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和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我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

今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数据库。

(一) 化妆品生产企业

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少于95%。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

1、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

2、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

每省要确定至少3个城市,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重点城市检查数量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应低于80%。包括:

1、监督检查重点单位: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2、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

(三)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抽检: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2、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

3、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函报我部监督司。各地完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将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我部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二)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协查函抄送我部监督司。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各地要加强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完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信息通报制度。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向社会公布,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并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数据报送我部监督司。

(五)请各地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我部监督司。工作总结中要同时将具体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附件规定的相应标准格式打印上报(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请将不合格产品或企业按序号集中排在汇总表的前面。

卫生部监督司联系人: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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