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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6〕5号
  • 【发布日期】2006-02-08
  • 【生效日期】2006-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成人员

组长: 吴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高强 卫生部部长

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军 财政部副部长

成员: 黄文平 中央编办副主任

王春正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姜力 民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王东进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蒋作君 卫生部副部长

江帆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惠鲁生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吴刚 中医药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兼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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