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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号
  • 【发布日期】2006-02-08
  • 【生效日期】2006-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号

关于执行《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的公告》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接受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9日起,海关停止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55号公告,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税则号列:40027010、40027090),不再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二、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2月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提出退还上述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9号公告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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