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08〕263号
- 【发布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有关问题适用法规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有关问题适用法规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263号)
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信访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8〕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第一类事项,如果保险公司单方面注销已生效的保险单,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可依据该款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第二类事项是否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如何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如果保险事故事实清晰,责任划分明确,保险赔偿金额可以确定,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可以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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