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阳市
- 【发布文号】安政〔2006〕9号
- 【发布日期】2006-02-09
- 【生效日期】2006-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安政〔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全市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举办或管理的城市集体企业。其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不适用本意见。
二、改革形式
(一)集体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有净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由受让方以购买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的形式整体出让;资产数额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经主债权人认可,也可将企业资产分拆出让;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基本相等的企业,可按零资产出让,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三)鼓励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共同出资购买企业的集体所有制资产,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鼓励经营者持大股。
(四)对整体改革有困难的企业,经主债权人认可,企业上级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合理确定债务的分割比例,实行分离改制。
(五)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和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关闭的企业实施破产。按《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安置。破产企业可实行破产返租、破产重组。
(六)对区位优势明显的企业,可实行搬迁改制,经市政府批准,用土地置换的部分收益用于增资减债和调整结构。
(七)鼓励集体所有制企业积极探索适合企业实际的多种改革形式。
三、操作程序
(八)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1.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应在明确产权、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报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进行改制;
2.集体资产审计、评估由该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报经该集体资产的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包括土地、房产和无形资产)审计和评估。企业的长期投资原则上不再评估,按帐面数确认。审计、评估结果经企业上级管理机构审核,报市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3.企业内部进行清产核资,对需要报损、报废的资产提出处置申请,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进行不良资产确认和备案;
4.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到以国有划拨土地抵顶负资产以及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其不良资产处置和资产剥离需经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认可,并报市政府批准;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需要从资产中剥离的申请,经企业上级管理机构审核,报市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组织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确认;
6.企业在拟定改革方案时,要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改革形式,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报企业上级管理机构,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论证会纪要;
7.企业将改制方案、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改制方案的决议、审计报告、不良资产处置表、资产评估报告、政策性剥离资产表、论证会纪要等报市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由市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呈市政府审批;
8.改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下发批文,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应按照市政府决定和市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批文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产权变更及债权债务转移手续;
9.集体企业改制结束时,必须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10.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九)集体企业破产需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破产预案、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截止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财务报表;
7.截止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价值等)和无形资产清单(现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情况;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9.债权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和数额、有无争议等);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下属机构情况说明;
12.企业应提交其上级管理机构同意其破产的批准文件;
13.企业诉讼情况说明(包括法院名称、案号、审级、企业在诉讼中的地位、被告、冻结、扣押、审理和执行情况等);
14.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资产及债务处置
(十)企业改制重组时,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帐款,经上级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不良资产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核销的应收帐款实行帐销债留,由新企业保留追索权,回收的资金仍为原集体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企业索债积极性,可按回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奖励给新企业。
(十一)改制为非公有制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十二)企业的无形资产,原则上要进行评估作价。经上级管理机构同意,也可交新企业无偿使用,但新企业如转让时,需经上级管理机构同意,并由上级管理机构和新企业分享转让收入。
(十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处置:企业的职工住房参加房改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医院、幼儿园、食堂等可登记为独立的经营单位。
(十四)企业向外部整体或部分出让时,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价;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经市政府批准,以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价格。公开竞价出让的,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一次性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同意,依照有关规定经该集体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且受让方必须提供剩余价款的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前,购买方无权处置其资产。确需处置,须经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并应提供相应担保。
(十五)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在改制或出让产权时要经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改制前企业负有担保责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法院已判决由担保企业清偿债务的,担保企业改制时可按判决数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2.主债务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并已资不抵债的,担保企业改制时可按担保额的50%提留风险金,提留的风险金留改制企业专户储存,由监管部门监管,待承担保证责任时清偿债务;
3.担保企业承担责任后,应尽力向主债务人追索,追索回的资金企业与其上级管理机构五五分成。
(十六)资不抵债企业所欠的税款,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暂缓征收。欠地方财政、上级管理机构或联社借款的原则上改制时一次性归还。安置职工后企业净资产为负值的部分,由政府根据改制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1―5年)和新增增值税(1―3年)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弥补;也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抵扣。
(十七)有净资产的企业改制时,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予以弥补。
(十八)企业工会的资产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企业依法破产的,资产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契税及土地使用权处置
(二十)原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改制企业可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使用权。如不改变用途,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变用途的经核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也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十一)改制企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一次性缴纳土地评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期满未缴清出让金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签订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间改变评估时土地用途的应补缴出让金。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土地出让和租赁收益经市政府批准,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二)负资产企业改制时,经政府批准可用等额的土地价值抵顶等额的负资产,新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抵顶负资产剩余的土地,新企业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二十三)依法破产的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进入破产财产,除经合法抵押的外,由市政府依法收回,采取适当方式处置,经市政府批准其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二十四)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变现。对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上交财政的转让收益(包括缴纳的出让金和契税),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五)企业改制破产重组时,土地、房屋过户契税减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税政策执行。
(二十六)企业改制时改变土地原使用性质的,依法缴纳有关契税。
(二十七)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改变土地原使用性质处置土地的,土地增值部分按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办理。
(二十八)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原使用性质的,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属于市政府,市政府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对在企业改制时负资产没有完全抵顶、且享受税费减免没有彻底弥补的,其差额部分从该企业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中予以解决。其增值部分还有结余的,市政府可适当奖励企业用于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但最高不超过其收益增值部分的50%;企业改制时无负资产的,市政府可从其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中,适当奖励企业用于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但最高不超过其收益增值部分的50%;剩余部分优先用于该企业所属系统的集体企业。企业依法转让土地收入及市政府返还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二十九)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政府按照城市规划需要收回企业土地时,按原改制时评估价补偿企业。六、职工安置
(三十)职工安置程序: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标准和数额;职工安置渠道和形式,安置经费筹措和落实,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清偿办法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意见;拖欠职工个人款项(包括工资和个人代垫的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及死亡职工遗属待遇支付;执行政策依据等。
2.职工安置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个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职工安置方案作为企业改制方案和企业破产预案的附件一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4.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和职工安置说明等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不规范、职工安置费用不落实和未经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审核。
5.企业工会负责监督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三十一)劳动关系处置
1.企业实施破产、改制前,应依法对在册职工(包括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进行清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纳入职工分流安置范围,在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加以分流安置。对于过去企业已依法终结劳动关系、破产企业破产前半年内调入人员、擅自离职且事实上与企业终结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再列入职工分流安置的范围。
2.企业破产、改制时,破产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计算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对符合经济补偿金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新企业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3.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办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4.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属于2001年10月6日以前录用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该日期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本人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属于2001年10月7日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5.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十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安置接收的,其社会保险费由安置接收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到其他企业再就业的,由所在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十三)关于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领取办法。
1.1986年9月30日之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含占地工),企业破产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1986年10月1日之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含占地工),企业破产时,领取经济补偿金。
2.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企业破产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后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军的除外),企业破产时领取经济补偿金。
(三十四)职工工作年限的确认和计算
1.企业职工属于从其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前后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属于与原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参加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时间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初次就业单位工作年限。
2.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即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次年对应日期的前一天为一周年。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十五)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企业实施破产时(法院宣布破产之日),以本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和每工龄年加100元计算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按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固定工安置费标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企业实施改制时计算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和企业评估基准日前十二个月的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其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改制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经企业与职工协商,可分期分批支付,但必须与职工签订协议书,明确支付期限,支付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5.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以现金形式支付。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接收安置的,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经济补偿金明确转为股权的,由改制后企业按照核准的股权实施方案与职工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6.改制前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已应按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计算过相关待遇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7.在其他企业领过自谋职业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不得重复计算。
(三十六)职工债权的确认和处置
1.拖欠在岗职工工资按企业内部绩效工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应发而未发部分;因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而减发工资部分不视为拖欠。对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工资标准按最低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欠报的职工医药费,按每人600元计算。
(三十七)内部退养职工的处置
1.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或工龄已满30年(含30年)的职工,继续工作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生活费按不低于当时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2.企业改制前,符合上述内部退养条件并已办理内退的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
(三十八)工伤(亡)职工有关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1―4级工伤职工,2004年1月1日以后退出生产岗位的,改制企业应保留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改制后,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破产企业1-4级工伤职工由原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费用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用。
2.5―10级工伤职工,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企业改制后,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属于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对没有认定工伤且已超过工伤申报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给予工伤认定,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可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并由原渠道支付相应待遇。
(三十九)离、退休人员相关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和支付
1.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要全部参加单独医疗统筹。按照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当年提取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由破产企业一次性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逐年缴纳医疗统筹金。
2.破产、改制企业,要对离休干部一次性提留10年基本养老、医疗统筹金以外的各项费用,平均每人按一万元提留。一次性提取后划拨给接收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3.企业实施破产时,已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按每人基本养老费1.8万元、基本医疗费1.2万元标准计算。待破产企业土地及资产变现后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和支付基本医疗待遇。
4.破产、改制企业对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辖市非农人口每人每月150元,县(市)乡镇非农人口每人每月110元,农村人口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计发,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高中未毕业时延续至高中毕业),成年人计算到75周岁,距75周岁不足5年或已超过75周岁的,按5年时间计算。
(四十)职工安置费用的筹措和管理
1.企业实施破产和改制时,应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改制后的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但补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企业实施破产、改制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职工安置预留新企业的经济补偿金和离退休人员预留费用,由新企业管理和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工会要与新企业签订资金管理集体协议,凡未经企业工会同意的,企业不得变更、抵押相应资产,财政及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四十一)企业改制重组后的劳动关系
1.改制重组企业要及时按规定为没有进入新企业的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对进入失业保险机构或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档案,要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机构或劳动人事代理机构。
2.对进入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四十二)股权设置
1.集体企业改制时,应鼓励企业职工自愿入股,经营管理层控股,法定代表人持大股买断集体产权,法定代表人出资不得低于认股职工平均股金的10倍,经营层人员不低于5倍,管理层人员不低于3倍。也可由域内外企业、投资者以购买、兼并和参股等形式参加我市集体企业改制。
2.根据企业需要,允许科技人员的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其价值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股东会协商同意,并报市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备案。
3.对作必要扣除后有净资产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收回统一用于本系统集体企业改革专项基金。
(四十三)政策环境
1.对于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改制企业和产品,政府要用结构调整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予以扶持。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外向型经济享受进出口配额、退税等方面的有关政策。
2.改制企业开发的省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上缴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3.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所需办理审计及资产和土地评估,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收。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破产、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费等费用免征。中介机构、经营性费用参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安经贸企改〔2003〕8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破产、改制企业集资家属房未办房产证、水电未分离的,应按房改政策及政府“双分”政策进行办理房产、及水电分离手续。
七、其他规定
1.城市集体企业改制在市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部门要做好改制企业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职工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3.各县(市、区)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或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4.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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