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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红河州“2.1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2-12
  • 【生效日期】2006-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红河州“2.1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红河州“2.1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月11日20时40分左右,云南省红河州一辆车牌号为云G03924的130型货车,违法载客30人,自红河州屏边县新现乡驶往河口县莲花滩乡,行至326国道新现河一级电站路段,因天黑下雨路滑,翻至路边近100米深的沟内。事故造成19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危重伤员2人),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货车违法载客、乘客安全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严重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交通、农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工作,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力度。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深入开展预防道路交通群死群伤和治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当前,各地公安、交通、农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以打击非法载客为重点,严格及时查处货车、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载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增强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特别是在春运、春耕期间,深入到农村、集市等场所,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货车、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驾驶员和广大群众的遵纪守法和自我防范意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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