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字〔2006〕11号
- 【发布日期】2006-08-29
- 【生效日期】2006-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
(穗字〔2006〕11号 2006年8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休。我市是全国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试点城市。近几年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较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政府联系企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也存在总体规模偏少、政会不分、运作不规范、结构布局不合理、政策法规不完善、人事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与广州中心城市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在新的形势下,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行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企业经济利益;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有利于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率先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适应政府管理创新、职能转变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坚持改革、调整、完善和扶持、培育、发展并重的方针,以“抓认识、抓发展、抓规范、抓发挥作用”为主线,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步伐,促使行业协会、商会逐步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总体要求。到201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体制完善、运作规范、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影响力大、公信力高,与广州中心城市地位和作用相匹配,与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产业优化升级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保障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和管理体制,努力开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
4.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结合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逐步将政府有关事务性、辅助性等职能移交、委托或授权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政府有关事务性、辅助性等职能的移交、委托或授权,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通盘考虑,循序渐进。可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稳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由市编委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配合,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
(1)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根据会员需求,积极组织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参与有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发挥其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2)反映诉求。行业协会、商会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和会员利益的诉求,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参加政府举行的有关听证会,在政府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时,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意见;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
(3)规范行为。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促进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增强会员约束力,提高行业公信力;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4)协调争议。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把行业统计、行业规范、反倾销诉讼等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职能的突破口,逐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服务会员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三、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调整的步伐
6.加快政会分开。
(1)机构分开。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的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目前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分开;有特殊困难的,在经市行业协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6月30日。
(2)人员分离。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已兼职的,或辞去公职,或按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辞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商会按章程进行新负责人的选举,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3)资产分清。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和资产的全面清理和核实,在此基础上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分离。其资产原属国有资产的,应逐步移交回原所有权单位,或明晰产权,实行有偿使用。有关单位对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租金的收取,应本着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原则,在其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给予优惠。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也可以通过购置会产、市场租房等形式解决。
(4)拨款减少。现有事业编制行业协会、商会的日常公用经费,以2005年度日常公用经费财政实际拨款数为基数,从2006年起每年按25%的比例逐年递减,到2009年停止安排。
(5)保留原分流人员待遇。对在1995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由原市各经济管理局和行政性总公司改制分流到12个市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继续保留其原有政治、生活待遇及人员经费渠道不变,直至全部自然减员后停止拨款。
7.实现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加快配有事业编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步伐,改革中涉及其编制、经费以及人员安置等问题,分别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府研究室和市工商联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使其尽快实现向社会团体的转制。对包括暂配事业编制在内的现有行业协会、商会,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转的要求,依法办会、民间办会,通过今后3年的努力,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成为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高效运作平台。
8.完善监管方式。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市民政局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既要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登记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工作,把管理寓于指导和服务之中,正确处理好管理、指导与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扶持和促进其发展。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坚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着力引导和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政会分开和调整改革工作进行分类指导,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保证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9.优化结构布局。按照“存量优化、重点发展”的方针,加快全市行业协会、商会的结构调整工作。
(1)调整布局。扶持发展势头良好、运作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审查注销管理混乱、功能萎缩或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专业化和市场发展的要求,以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为原则,引导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中交叉的行业协会、商会重新组合为新的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调整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布局。
(2)发展重点。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重点培育和支持组建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特种经营和专营行业以及新兴的具有发展潜力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四、建立政府财政资助和购买服务制度
10.完善财政扶持政策。行业协会、商会因承接政府移交、委托或授权职能所需的经费,由政府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行业协会、商会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来源从相关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设为行业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各类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且确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扶持其创立和发展。专项补助由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民政局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对政府公共财政扶持行业协会、商会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逐步建立相应的项目审计及绩效评估制度。
11.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政府移交、委托或授权的事务、辅助性职能时,政府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支付费用,并建立相应的委托授权机制和购买服务制度,为行业协会、商会完成这些工作创造条件。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五、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法治环境
12.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抓紧研究制度《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职能作用、行为规范、改革发展任务、监督管理,以及政府的相关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和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运作。
13.依法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权。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运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和独立开展活动。
14.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各级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借行业协会、商会之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同时,认真受理行业协会、商会的投诉,维护行业协会、商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15.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协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成立广州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管,对其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行使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或授权的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具体工作。
16.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基层组织。依照党章,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力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团组织的生力军作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