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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82号
  • 【发布日期】2009-06-24
  • 【生效日期】2009-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8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前儿童人身安全,根据《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学前儿童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做好学前儿童的交通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

2.各县(区)政府是做好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公司、车主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的考核标准,并定期考核,规范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所有者的接送行为。

3.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的管理,合理设计车辆运行路线,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二、明确责任,建立协作机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的管理工作,同时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2.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负责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驾驶证的审验,同时负责接送学前儿童车辆专用标识喷涂的监督和《校车通行证》的发放工作。要把幼儿园作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的重点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接送学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率要达到100%。

三、加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1.学前儿童入幼儿园要本着就地就近原则,在所在区域内入园,任何幼儿园不得以车辆接送等优惠条件招收和吸纳儿童入园。确因布局调整等原因造成儿童入园困难,需车辆接送的,要经过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对接送学前儿童的车辆和驾驶人,要按照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统一全省中小学校车标识的通知》(辽公交车〔2006〕10号)要求统一管理。

3.幼儿园车辆接送学前儿童运行期间,要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做到定车、定驾驶人、定管理人;要建立专门台账,健全接送制度,严格规范车辆管理。严禁使用或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以及无接送资格、车况较差的车辆接送学前儿童。

4.幼儿园经批准购买或租用车辆时,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建立车辆定期保养、维护制度,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要与驾驶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驾驶人安全管理和教育制度;驾驶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客运车辆驾驶经验,同时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身体和心理健康。幼儿园购买或租用的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

5.各级教育、公安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后,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各县(区)的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情况进行检测和考核,并加强随机监督检查。对因工作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认真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教育、公安部门要联合对本辖区内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的所有车辆进行排查,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审查后办理登记注册及接送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驾驶没有《幼儿专用车标识》、未悬挂号牌、未经过定期技术检验、已到使用年限未办理延缓手续、超载的车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严重的要予以取缔,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前儿童生命安全。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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