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7号
- 【发布日期】2006-02-14
- 【生效日期】2006-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全省蔬菜水果生产区剧毒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全省蔬菜水果生产区剧毒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对我省蔬菜、水果生产区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农药残留污染,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果菜,省农业厅制定了《全省蔬菜水果生产区剧毒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全省蔬菜水果生产区剧毒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省农业厅2006年2月)
为确保蔬菜、水果质量安全,促进无公害和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发展,2006年在全省蔬菜、水果生产区开展剧毒、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促进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是党和政府以民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具体体现。当前在无公害和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特别是高毒农药残留是影响我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首要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开展蔬菜、水果生产区剧毒、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此项工作。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蔬菜、水果生产和农药经销、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二、规范管理,对蔬菜、水果生产区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在全省蔬菜、水果生产区对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管理制度,原则上每个县设立2-3个高毒农药经营点,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守信用、重信誉的农药经营单位,对其环境、设施、人员进行考查,经审核合格者,准许经营国家规定在粮棉等作物上仍可使用的高剧毒农药。其余经营点一率不得销售高剧毒农药,一经发现,没收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如连续两次发现经销高剧毒农药的,应取消其农药经营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高剧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中要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农药进销台账,对产品来源、数量、购进时间、联系方式及销售对象、销售数量、购买者身份证号码及购买用途进行详细记载。同时,高剧毒农药经营者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给购买者说明高剧毒农药登记作物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计量、注意事项等,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督,开展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和省农药检定所结合农业部和省农业厅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例行检测任务,在农药使用季节,特别是病虫害防治高峰期,以无公害蔬菜、水果基地县为重点,开展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督抽检。重点检测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乐果、毒死蜱、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国家禁用、限用杀虫剂农药的残留量。对发现有农药残留超标的或违规使用高剧毒农药的蔬菜基地,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取缔其无公害基地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和重点县也要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开展对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跟踪检测工作。
四、控制源头,加强蔬菜、水果生产区农药质量监督抽检
在农药使用旺季,省农药检定所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要在蔬菜、水果生产区开展农药质量抽检活动,抽检对象为近年来使用量较大的一些高效、低毒农药杀虫剂品种,如吡虫啉、啶虫脒、阿维菌素等,除检验其有效成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外,重点测定其中是否含有标签未标明的农药成份,特别是国家禁止在蔬菜、水果上使用的克百威、灭多威、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氧乐果、甲胺磷、甲拌磷等高剧毒农药。对在低毒农药中掺杂高毒农药和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一经查实,依法严厉处罚。
五、狠抓落实,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2006年,各地要重点开展对蔬菜、水果生产区内农药市场的清理清查,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高剧毒农药的行为。在重要的农时季节,要把常规的农药市场检查与高剧毒农药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重点检查农药产品的标签内容,尤其是防治对象和使用剂量是否与登记公告中规定的一致。同时,要检查落实高剧毒农药定点经营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经营高剧毒农药的行为,不仅要认真检查其经营门点、集贸市场,而且要对其库房进行重点检查。对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一些屡犯不改的农药经营单位和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者。要对农村农药使用情况全面调查摸底,结合蔬菜残留检测工作,对违规使用高剧毒农药的农户,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六、深入基层,加强农药经营和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禁止在蔬菜、水果、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剧毒农药和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剧毒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对产区内农药经营人员和农药使用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要切实宣传推广低毒高效的新农药品种和安全使用农药的有关知识,让广大农民了解高剧毒农药的危害性和违法使用高剧毒农药给他人和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使农民群众把拒绝使用高剧毒农药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增强对政府开展高剧毒农药禁用、限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一些不法商贩擅自销售高剧毒农药的行为失去存在的市场和空间。
七、开展农药广告市场专项检查
要重点针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县进行农药广告专项检查。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广告审查工作,在农药使用高峰季节,要对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播放、刊登的农药广告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宣传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虫害防治的广告内容,对于违规刊登农药广告的不法行为,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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