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68号
- 【发布日期】2006-02-14
- 【生效日期】2006-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期环境监测技术方案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期环境监测技术方案
(环办函〔2006〕68号)
吉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掌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跟踪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请你们两省继续开展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后期环境监测。为进一步规范监测工作,现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期环境监测技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期环境监测技术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期环境监测技术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为了掌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跟踪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特制定本环境监测技术方案。
二、监测内容
1、地表水监测
(1)监测断面(15个)
吉林省境内(5个):东10#线入江口、白旗、松花江村、松原自来水、泔水缸。
黑龙江省境内(10个):肇源、朱顺屯、呼兰河口下、大顶子山、佳木斯上、佳木斯、江南屯、同江、街津口、抚远。
(2)监测项目
苯、硝基苯及苯胺。
(3)监测时间与频次
吉林省境内的东10#线入江口、白旗、松花江村、松原自来水及泔水缸,黑龙江省境内的肇源、朱顺屯、佳木斯、同江及抚远共10个断面按以下时间与频次进行:
3月15日之前(封冰期):每周一次。
3月15日~4月15日(化冰期):每日一次。
4月15日以后:每周一次。
其他断面每月一次。
(4)其他
若监测结果超标,要求立即通报下游城市,并启动应急监测方案,即每50公里设立1个断面,超标期间采样频次为每两小时一次,达标后恢复到正常频次。
每月1~5日期间,在松原自来水、朱顺屯及同江断面采集水样和冰样进行全分析(常规29项、苯系物、硝基苯、苯胺)。
3月1~10日和8月1~10日,吉林省境内的东10#线入江口、白旗、松花江村、松原自来水及泔水缸和黑龙江省境内的肇源、朱顺屯、佳木斯、同江及抚远共10个断面,分别采集两次沉积物样和水生生物样,分析苯、硝基苯及苯胺。
2、地下水环境监测
(1)监测断面
松花江干流事故发生点下游沿江1公里内具有代表性的浅层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主要水井。
(2)监测项目
苯、硝基苯及苯胺。
(3)监测频次
每两周一次。
(4)其他
沿江可能受影响的松原、哈尔滨和佳木斯市在2006年8月1~10日进行一次地下水分析,监测项目为苯、硝基苯及苯胺。
3、土壤、农产品
吉林、长春、松原、哈尔滨和佳木斯市在沿江采用江水灌溉的农田,分别于春耕之前、第一次农灌之后和第一次农业收获之后采集典型农业用地土壤,并在第一次农业收获之后采集经济类农产品样品,监测苯、硝基苯及苯胺,完成三次监测调查报告。
4、环境空气监测
吉林、长春、松原、哈尔滨和佳木斯市要在辖区内沿江地带优化布点,分别于5月、8月各采集两次环境空气样品分析苯和硝基苯,完成两次监测调查报告。
三、环境监测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组织省内有关监测站开展监测工作,分别负责汇总黑龙江省、吉林省各断面的监测结果,并实时将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水质的监测结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请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后决定是否终止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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