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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江西省粮食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江西省粮食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2-21
  • 【生效日期】2006-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江西省粮食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暂行办法

江西省粮食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暂行办法

2006年02月21日




第一条 根据《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定、办法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我局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等。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第六条 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处室负责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处室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核稿。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会议记录、调研报告以及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第八条 局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处室进行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处室的协调情况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由局办公室分送局领导审阅修改后、再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局办公室会同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送局分管领导审查,报请局主要领导签署。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联合制定的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文号使用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我局政府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领导签署发布后,起草处室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送交一份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到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将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的规定报省政府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和说明,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报送省政府,同时报送国家粮食局。每年1月底前,局办公室要将上一年度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备查。

第十四条 我局有关处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政策的调整,适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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