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4〕20号
  • 【发布日期】2004-08-01
  • 【生效日期】2004-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通知

(哈政发〔2004〕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属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军人)给予以下优待:

一、生活、医疗补助
(一)对建国前老军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生活、医疗补助,由老军人所在企业发放。
(二)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关、停、并、转企业的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定期拨付到市总工会专用账户,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二、政治、生活待遇
(一)向建国前老军人发放《哈尔滨市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作为其享受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凭证。
(二)建国前老军人凭《哈尔滨市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可免费进入市属公园,免费使用市属公厕;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轮渡船只,半价乘坐公交联营车;在市、区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住院床费减免2 0%,辅助检查项目价格减免10%。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建国前老军人专设门诊挂号窗口,给予优先就诊和住院。
三、住房优待
(一)建国前老军人家庭房屋拆迁,可参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之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二)建国前老军人本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受条件限制,优先购买。
(三)符合住房廉租户条件的建国前老军人,可优先解决廉租住房,不需轮候。
四、供热优待
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我市建成区(不含松北、呼兰2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担人,在其应享受面积内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按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虽有工作单位但经市政府批准的关、停、破产等
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五、帮扶和救助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均要成立帮扶组织,开展对建国前老军人经常性的帮扶解困送温暖活动,重大节日进行走访慰问。
(二)市总工会职工救助中心和各区帮扶中心对生活困难的建国前老军人每年至少提供1次资金或物资救助及医疗救助。
(三)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困难帮扶、职业介绍等网络体系为建国前老军人解决生活困难和子女就业问题。

建国前老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解决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一项突出的政治任务,认真抓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将对建国前老军人的优待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和呼兰区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对建国前老军人的优待政策。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