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4〕8号
- 【发布日期】2004-03-16
- 【生效日期】2004-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政办〔2004〕8号 2004年3月1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财政厅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顺利实施,促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存在观望态度,一些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还未实行政府采购,干预具体采购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行为不够规范透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与管理规范化紧密相关,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采取措施,突出重点,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要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各级在做好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的同时,要把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
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我国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三、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设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集中采购机构制定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有关业务的运作规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政府直属的、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04年6月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分离。对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四、继续抓好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国务院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前,各级、各部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制度或过渡性办法,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行规章制度中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制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文本及有关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定我省政府采购相关办法。
要加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力度。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便高效相结合。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做到管理与使用适度分离。认真处理供应商投诉,促进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政府采购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审计部门要把部门实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年度部门财务审计计划。要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加强采购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与日常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制订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业务考核制度,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行政观念,从而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队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