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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 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渝办发[1997]17号
  • 【发布日期】1997-08-13
  • 【生效日期】1997-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 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
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1997〕17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抓大放小”总体思路和“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部署,我市商业、物资、粮食系统的国有小企业(简称国有商业小企业),特别是区(市)县的国有商业小企业,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途径,全面放开,彻底推向市场。通过多咱形式,将国有商业小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现结合我市国有商业小企业的实际,在认真贯彻落实渝委发〔1995〕26号《关于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商业系统中的市级国有商业小企业,区(市)县的所有国有商业企业,国有商办工业小企业。
物资系统中的市级国有物资小企业,区(市)县的所有物资企业。
粮食系统中不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小企业或门点。
供销社系统的小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形式
(一)股份合作制。将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企业可分块组建几个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整体或大部分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和其它法人、自然人,按《 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保留国有资产的,国家可以参股,但不控股。
(三)融资性租赁。将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给企业职工,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实现企业产权的逐步让渡,暗权让渡完后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四)兼并。鼓励优势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国有商业小企业。对于不能一步兼并到位的,可以采取先代管(托管)后兼并,先联合后兼并等形式和方法循序渐近,分步到位。
(五)出售。将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整体叵部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价、议价、协商价等多种形式出售,首先向企业内部职工出售,然后再向社会法人、自然人出售。企业出售后,由购买者选择新组建企业的组织形式。单个门点出售,优先卖给企业职工,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
此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也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破产、解体等其他改制形式。

三、配套政策
(一)企业产权转让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应按规定搞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亲以界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冲减长期积累的企业潜亏、资产损失和吊帐损失等。对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委托企业管理或租赁给企业使用。对需要购买土地使用权或已购买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国土使用费给予一定优惠;对不购买土地使用权或已购买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仍按原管理办法管理,办理过户手续。
(二)企业产权界定以后,应根据企业净资产情况,按企业在职职工工龄和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下同)基本养老金、医疗费实际状况, 从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留在企业,专项用于在职职工的安置费、补充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足部分、解决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非统筹部分的费用。企业净资产不足时,可以将企业土地资产鼾的净收入并入国有资产总价值,进行妥善处理。仍不足的,由各区(市)县收取的产权转让净收入列支。
(三)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向企业职工转让改制的,实行协议转让,即在依据国资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转让价(剔除有关因素后的净资产)基础上,结合供求关系、企业债权债务、土地级差、人员安置、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国有小企业职工若干年低收入和所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底价。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产权产易市场出售或实行公开招标拍卖转让。
(四)产权转让付款方式。改为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可视其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产权转让付款方法:企业资产量较小的,置换全部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企业资产量较大,不能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第一次付款不低于50%,欠交部门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不能全部置换的,可采取部分置换的办法,将未置换的国有资产视作改制企业借入使用,加理相应手续,缴纳资产占用费。企业职工购买,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以一定优惠。
(五)鼓励大股东控股经营。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后的一定时期内,允许企业经营者和经营集体(董事会成员、经理层管理人员)先持大股,一般所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0%。经营情况好转后,再通过吸纳职工新股增大职工持股比例。
(六)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时,原所欠各单位的债务(不含银行债务),经协商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行使用股东权利。
(七)从1985年以来,已按集体经营政策管理的国有商业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融资性租赁的,至改制时的新增资产,在剔除国家的资本投入后,归原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该资产的部分或大部分,按工龄长短和贡献大小一次性量化给企业职工,作为分红依据。
(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不论实行上述何种形式的改革,职工均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其身份按改制后企业性质确认。实行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性租赁的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管理原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体人员,按规定缴纳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并在改制后三年内不得无故解除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在确定产权转让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出售的企业按渝委发〔1995〕26号文件执行;兼并、破产企业按国发〔1997〕10号文件执行;解体企业比照集体企业解体办法执行,职工自谋职业或解体重组。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职工。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自愿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转为个体、私营企业的职工),庆区别不同情况,比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裣或再就业安置费。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按国家、市养老保险现行规定自愿缴养老金。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各区(市)县也可研究探索社区化管理路子。
(九)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和为工矿企业服务而租赁工矿企业的门点,企业改制后,不论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是否变更,仍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租用。改制后的企业,在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前,房租费仍按原企业缴纳租金标准执行,并不征收土地使用转让费。经营者对所属房管部门产权的网点进行改、扩、建的,继续按重府发〔1992〕92号《关于加快商业设施和市场建设的通知》执行。
(十)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充分听取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处置好债务。实行股份合作制和融资性租赁的企业,必须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务,履行偿还义务;如在企业改制中公开拍出售门点的,其收入应按协商比例偿还债务。企业分块重组改制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按资产占用比例合理分担债务,并承担偿还义务。实行兼并、出售的企业,由兼并方和购买方承担被兼并企业和出售企业的全部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破产、解体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银行债务由破产清算组与银行协商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深层次的改革,政策性强,矛盾较多,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对这一改革的领导。各级(市)县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发管领导要亲自抓,体改委、财办(商委)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企业主管部门要具体抓,国资、银行、财政、税务、国土、劳动等部门要派员参加,积极支持配合,保证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加大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工作程序。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程序进行。改制前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求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投身改革,并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改制形式。按有关规定认真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确定改制成本的产权转让价格,协商适当的产权转让付款方式,落实好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按法规、政策严格办理改制的有关法律手续。
(三)务求实效。国有商业小企业点多、面广,行业特点突出,产权改革允许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和创新。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合适的改革形式。实行改革目标责任制、建立定期汇报、检查制度,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交流,推动实践。不公要指导搞好亲以的有偿转让,还要指导企业搞好改制后的重组、治理结构的组建、内部机制的转换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结构调整。工作要做细,运作要规范,质量要保证,步伐要加快,务求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改善管理。各区(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组建行业管理协会的路子。在这个管理体系未建立起来之前,以原企业职工购买产权为主体改建的企业,原则上暂时挂靠原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改革对改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实行行业管理。积极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支持、指导企业搞好生产经营,保证改制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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