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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 【发布单位】8223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5-14
  • 【生效日期】1988-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1988年4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建议《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作以下修改,请大会审议。

第一条 《自治条例》第二十条中“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修改为“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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