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76号
  • 【发布日期】2001-12-05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政发〔2001〕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适当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现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农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城区)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所有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分别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查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原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按本通知规定,由相应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