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政发〔2001〕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适当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现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农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城区)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所有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分别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查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原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按本通知规定,由相应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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