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自筹基建投资审计 情况和加强自筹基建投资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自筹基建投资审计
情况和加强自筹基建投资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2月13日)
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展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审计的联合通知》要求,我省各级审计机关于今年二月开始,对全省一九八六年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了事前审计,到八月底已经结束。据统计,全省共审计了五百九十五个自筹基建项目,概算总投资六亿一千三百八十万元;一九八六年投资计划一亿七千六百四十万元,占全省今年自筹计划投资总额三亿元的百分之五十八点八;审计了在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存款二亿一千一百万元(其中,企事业自筹一亿三千七百九十二万元),占被审项目年投资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九。完成了国家审计署下达的自筹基建审计任务。
通过自筹基建投资审计,压缩了自筹基建投资规模、处理了自筹基建资金中的违纪问题,发挥了审计的监督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核减今年计划投资指标二千三百八十八万元,占全省自筹基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审计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相应处理。
审计中发现,有的企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不合规定,有的违纪问题严重。全省共查出各种有问题资金六千八百零七万元,占被审计项目自筹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经审计确认:对违纪资金一千四百六十六万元作了纠正,对违纪挪用的四百五十九万元责成建设单位限期归还;对不合理占用资金三千七百四十二万元,作了调帐处理。
通过自筹基建投资审计,发现自筹基建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建工程规模大,投资缺口大。一些部门和单位,盲目扩大投资规模,争上项目。全省审计的四百八十六个企事业单位自筹项目,年计划投资一亿零三百三十万元,实际资金缺口达三千零一万元,占百分之二十九。据对省级三十二个部门,二百四十六个自筹项目的审计,在建工程规模达二亿九千四百六十万元,等于今年投资计划的二点八倍。实际落实资金只有一亿二千四百一十二万元,资金缺口一亿六千九百四十八万元,占百分之五十七。在建规模大、投资不落实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审批不严,新上项目过多。已审计的省级三十二个部门,今年新上自筹基建项目一百零二个,投资一亿五千九百六十五万元,在建规模比一九八五年底增长了一点二倍。省医药管理局今年分配自筹基建计划指标四百万元,实有自筹资金仅二百四十万元,缺口一百六十万元。包括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内,去年年底在建工程资金缺口五百七十五万元,今年七月底增加到一千八百一十二万元。截至六月底,基建财务帐面结余资金出现负数四百零四万元。应付款一千一百五十九万九千元;应收款三百六十七万二千元。这种情况说明,目前有些建设单位靠借款、拖欠和占用其它资金搞自筹基建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
二、自筹基建投资结构不合理,非生产性投资比重偏大。今年审计的省级二百四十六个自筹基建项目中,仅住宅项目就多达一百零六个,概算总投资一亿零四百万元。当年投资四千五百五十五万元,占被审计项目年投资计划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五。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占用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自筹基建中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各类贸易中心、展销大楼上的过多,建设规模安排过大。省级单位自筹搞贸易中心、展销大楼工程七个,总投资竟达五千七百二十六万元,建筑面积达九万四千多平方米。
三、违反基建程序,弄虚作假,搞计划外工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采取漏项、压低概算的办法,越权审批项目;二是无设计图纸,无概(预)算,无资金来源,自行开工;三是采取“折零件”、“弥竹竿”,报批零星基建的办法搞基本建设;四是弄虚作假,挪用基建指标,搞计划外工程。在自筹基建资金审计中发现计划外工程三十一个,年投资总额七百四十二万元。长安县挪用一百五十万元的集体基建指标,修建县招待所;把一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周转指标,用于七个全民单位的自筹基建。
四、乱拉乱占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审计查出,目前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多达七十余种,如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挖潜改造专项拨款、科研事业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公路养路费、育林基金、专项工程投资、银行贷款、借款,以及用途不明的各种补助款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在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中查出各类违纪资金近二千万元,乱拉乱占资金四千八百多万元,两项合计达六千八百多万元,占被审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管理,特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一、加强自筹基建投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各地方、部门和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自筹投资计划。对年度计划的安排,严格控制在上级核定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以内,不得突破,不得以更新改造、房屋维修、零星基建等名义搞计划外自筹基建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今后,各部门、各单位的自筹基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认真执行审批制度,不得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办法代替对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新上自筹基建项目,要根据建设年限和投资额,本着不留或少留缺口的原则,从严审批。在审批文件中,要明确规定建设规模、性质、造价及资金来源等,便于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不乱开基建口子,搞计划外基建项目。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的审批。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监督执行自筹投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超出自筹投资计划范围的用款,建设银行要坚持原则,拒绝支付。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不准用作自筹基建资金。其它专业银行不得向自筹基建项目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建设单位不得用银行贷款搞自筹基本建设。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实行审计监督,对本级所辖审计范围的自筹基建项目,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凡建立了自筹基建资金事业审计制度的地方,审计主管机关应及时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银行不得拨款。没有建立事前审计制度的地方,审计机关有权随时决定进行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审计监督。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停建、缓建和冻结该单位在建设银行存款的决定。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执行,计划、财政、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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