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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公消〔2006〕92号
  • 【发布日期】2006-03-07
  • 【生效日期】2006-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

(津公消〔2006〕92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评价内容与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消防责任制一级单位。

年度内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出现本标准规定的二、三级评价条件情形的,为消防责任制一级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单位。

1.未明确消防工作分管领导的;

2.未定期(每季度一次)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的;

3.对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作出决定的;

4.未根据本行政区域不同时期、不同季节、重大节日和发生火灾的特点及国家对消防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部署、督促、检查落实消防工作的;

5.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不明确的;

6.未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的;

7.对公安消防机构告知整改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情况反馈不及时的;

8.未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演练的;

9.对未达到消防设施建设标准的公共消防设施,每年完成改造工作未达到20%的;

10.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的;

11.未制定本行政区域消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单位。

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2.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政府批准的消防处罚案件,不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

3.不按消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的;

4.每年对本行政区域消防事业经费的投入未做到逐年增加或不能保障日常消防工作需要的;

5.对已列入消防规划的消防队(站)用地,擅自挪作他用的;

6.因存在火灾隐患或因火灾善后工作不及时,引起群众越级上访后又复访或被媒体和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的;

7.依法应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才能从事其他行政许可的事项,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许可的。

三、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

(二)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在每年11月底完成。

(三)评价主要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纪要、记录、实地检查和日常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将评价情况向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并写出综合评价报告向市政府领导做专门汇报。

(五)每年对评价成绩为一级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评价成绩为三级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建立消防责任制评价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天津市公安局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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