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39号
  • 【发布日期】2009-04-20
  • 【生效日期】2009-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9〕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各级税务部门不断依法加强税源控管力度,堵漏增收,有力地保障了全市地方财政支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我市当前的地方税源控管工作中也存在着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于征管现状、社会涉税信息未能共享等问题,目前对部分行业及零散税源缺乏行之有效的控管,影响了我市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地方税收的流失。因此,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强化地方税源控管势在必行。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领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特征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机关更加有效地控管地方税源。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对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是社会综合治税的领导者,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及业务支持;有关部门、单位是社会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经研究,成立“南宁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组长由刘长林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地税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建委、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信息化办公室、公安局交警支队、国税局、地税局、海事局、规划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房产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卫生局、教育局、文化局、旅游局、残联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局长兼任主任,由市地税局分管领导及其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以及市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通报综合治税情况,研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综合治税工作中重大事项和评价考核,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协税护税体系

各部门、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全市的税源控管工作,派专人负责,并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市地税部门应与各部门积极创造条件联网,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便于信息数据的传递与掌握。

(一)市国税部门涉及地方税的信息。市国地税两局在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相互传递上月的税务登记信息、管户户籍、货运发票、汇总缴纳税款情况等数据,共同开展税收宣传、加强双定户管理;市国税部门在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稽查查补等信息。市国税部门代市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

(二)市工商部门的涉税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工商户籍管理数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人办理注销手续时,注册人应提供地税部门的注销手续后方能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双方在各自具体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互相代发“工商登记管理须知”、“税务登记须知”等宣传提示材料,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实行互助监控。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涉税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返乡农民工就业优惠证》、《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每年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把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

(四)市发改委部门的涉税信息。发改委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项目批文发放、立项、开工等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五)市建委部门的涉税信息。建委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工程立项、拆迁许可证办理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中标通知书、征(拔)用地结算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地点、招投标金额、竣工结算项目进展情况等涉税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

(六)市规划部门的涉税信息。规划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规划定点批准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七)市民政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民政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社会办学批复情况、福利企业审批情况、民办非企业(备案)及行政区划调整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八)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教育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办学许可证发放情况、各类学校、幼儿园办学情况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新办校办企业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九)市卫生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卫生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十)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涉税信息。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把上年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的发放、注销、变更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十一)市物价部门的涉税信息。物价部门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把上年的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备案登记的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十二)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涉税信息。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安置残疾人的审批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十三)市海事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海事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船舶登记(船舶运输、所有权、检验证)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纳税人的动产期间,不得为被查封、扣押的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十四)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文化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网络文化经营、娱乐经营、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代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

(十五)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旅游局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发放及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备案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十六)市统计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统计局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把上年全市各行业的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和全市在岗人员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情况,以纸质加盖印章提供给地税部门;同时,每月终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房地产销售数量、销售面积等涉税信息。

(十七)市交通运管、农机监理等部门的涉税信息。交通运管、农机监理等部门,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年的车船基础信息资料,道路运输证的发放情况。代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

(十八)地税部门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作方面。

1、市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所掌握上个月的土地交易、权属登记及批准用地的相关信息。

2、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产权登记、变更、备案、二手房交易、房屋预售许可证、产权证、权属转移证、个人转让自用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办理情况、商品房销售备案情况、纳税人所有及共有的房产情况等相关信息。

3、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在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时,应严格按照“先税后证”规定,要求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登记、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代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

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纳税人的不动产期间,不得为被查封、扣押的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十九)地税部门与市公安主管部门协作方面。双方定期通报涉税违法犯罪情况,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主管部门在地税部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要时予以协助。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如其在出境前未能取得地税部门签发的离境人员清税证明或已提供担保的,在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后,出境管理部门应阻止其出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辆的税收征管工作,为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管理范围内机动车辆的相关信息;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纳税人的车辆期间,不得为被查封、扣押的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地税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公民身份查询系统联网,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骗购发票等;协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纳税情况申请认定手续后,直接给予办理户口入籍手续。

税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请市公安主管部门提前介入,配合开展工作:

1、税务部门检查人员有证据认定纳税人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或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提前介入有可能造成取证困难,难以定性和追缴税款的;

2、达到立案标准的被查对象,有关当事人不配合检查或以种种借口回避、逃避检查的;

3、被查对象未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提供涉税资料或不提供主要涉税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能提供的;

4、被查对 象知情当事人已离职,但需要找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的;

5、被查对象当事人不属于南宁市本地人,有逃避检查迹象的;

6、在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对象突然搬离原注册登记地址或实际经营办公地址,失去联系,需找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的;

7、纳税人逃避纳税,拒不执行税务部门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的。

税务部门向市公安主管部门发出提请提前介入检查建议书后,市公安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地税部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作方面。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争取人民法院协助从法院拍卖、变卖收入中扣划各种地方税费款项。

(二十一)地税部门与南宁市各县(区)流动人口办公室和社区协作方面:各县(区)流动人口办公室和社区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居民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及零散税收代征工作。

(二十二)地税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协作方面。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财政拨款的应税建设项目信息和拨款情况,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土地)交易契税的征收信息。定期将联合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开展应税项目认定工作。协助对非免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使用的凭证进行清理,督促这些项目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对应税建设项目在划拨款项时代地税部门划扣税款。

(二十三)地税部门与市审计部门协作方面。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中查出的涉税事项,要及时与地税部门进行沟通,审计部门的涉税审计决定书下达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查补入库通知书》抄送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查补税款的追缴和对涉税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并将查补税款入库和处理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

(二十四)地税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方面。各级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询、冻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按规定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十五)地税部门与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协作方面。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税法宣传、税源调查和测算,加强行业税收管理。

(二十六)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发生纳税义务的,要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带头依法纳税。

(二十七)地税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取得的涉税信息进行保管,只用于税务机关征税的参考、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不得擅自将涉税信息用于税收工作以外任何用途。各单位、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资料不能收取费用。

(二十八)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建立社会化税款代收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代税务部门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按规定应支付手续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给代征单位。

(二十九)地税部门要在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协作的操作办法,健全制度,共同做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健立考评奖惩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强地方税源控管责任制,社会综合治税的监督管理及考评工作由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以上部门、单位,考评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内容是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的传递情况,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的政务协作情况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协税护税、代征代扣等税收管理工作。对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经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考评后,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各级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和所需要的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有关激励政策得以落实。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履行政务协作职责的,受托单位未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具体的考评奖惩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加强领导,全面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地方税源控管措施执行到位。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扩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影响,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治税的认同度,积极营造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市地方财政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