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监察部
- 【发布文号】建规[2006]49号
- 【发布日期】2006-03-10
- 【生效日期】2006-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建规[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规划局、规划委)、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精神,全面有效地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全面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增长方式的转变,我们提出了《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六年三月十日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
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2006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思路是:围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要求,突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提高各地城乡规划部门工作效能,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要求, 2006度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目标是:
(一)统一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认识,督促各地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全面推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状况,找出问题、研究对策,并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基础上,提出更加有效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方法。
(三)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策措施,提高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树立典型,推广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二、工作重点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中有关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要求的情况。
1.督促各地总结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条件,研究并编制本市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明确近几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
(1)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6号文要求的情况;
(2)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落实今明两年住房建设总量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重、套型控制要求等住宅建设目标,以及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情况;
(3)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空间布局等规划建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落实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进度安排,明确开、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以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的情况。
2.督促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落实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求量,内容包括:
(1)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
(2)规划审批过程中,落实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居住环境等控制性要求的情况。
3.督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中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况。
1.督促各地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具体包括:抓紧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等工作。
2.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督促各地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绿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四线”规划管制制度。
4.督促各地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完善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
(三)各地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发挥近期建设规划调控作用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
2.督促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市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督促各地城市规划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本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四)各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
2.督促各地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
3.检查各地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以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按程序审批以及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的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季度:
3月,选择2至4省(区、市)进行调研督促;
3月,举办一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有计划培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人员业务骨干。
第二季度:
4-6月,选择2至4省(区、市)继续进行调研督促;
4-6月,举办三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对省和地(市)参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人员全部进行培训;
6月,调查研究,对各地经验进行总结,提出更加有效开展工作的方法。
第三季度:
7-8月,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3至4省,掌握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各地贯彻《通知》要求,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9月,总结各地经验,选择典型,筹备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第四季度:
10月,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11月,督促各地进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并报办公室;
12月,完成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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