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16〕84号
- 【发布日期】2016-10-18
- 【生效日期】2016-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6〕8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财金〔2016〕1918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有序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相关配套文件。
(二)组织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
(三)研究确定降杠杆的具体政策,组织协调实施降杠杆相关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
(四)跟踪分析研究非金融企业债务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开展降杠杆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推动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确保降杠杆不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
(七)负责就降杠杆问题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引导地方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指导地方做好相关支持和协调工作。
(八)建立降杠杆信息收集和报送机制,组织对降杠杆政策的效果评估。
(九)组织协调降杠杆相关舆论引导工作,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降杠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可适时调整联席会议的职责和工作重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证监会、保监会、高法院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各一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办公。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联席会议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银行、实施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 集 人: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史耀斌 财政部副部长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成 员:郭卫民 新闻办副主任
任贤良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张义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童道驰 商务部部长助理
沈 莹 国资委总会计师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姜 洋 证监会副主席
陈文辉 保监会副主席
杜万华 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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