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16号
- 【发布日期】2006-03-15
- 【生效日期】2006-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开展依法拆除城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改造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市委十一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本着民生优先、造福群众的宗旨,依法对影响居住、市容、交通和安全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分期分批予以拆除,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努力建设适宜创业、适宜人居、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拆除和改造范围
城市建成区主、次街路,铁路沿线,开发遗留地段,居民庭院,京哈路出城口,哈同路出城口等地区(呼兰区、松北区可根据本区区情确定依法拆除和改造的范围及办法)。
(二)依法拆除和环境改造重点
本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06年第一批依法拆除的重点是:
1.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严重影响群众生活、阻碍城市交通、妨碍居民出行、影响防火安全及其它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2.建设单位应拆除而未拆除且遗留在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3.哈同、京哈等出城口拆除和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4.占压各种管线,影响供水、供气、供热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5.停止运行的破旧锅炉房和闲置废弃的储煤池、大烟囱、附着物和庭院内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6.影响城市环境和交通的破损、歪斜、废弃杆体及其它设施。
(三)还建的主要内容
按照拆建结合、同步实施、造福群众的要求,对拆除后形成的空间通过还路、还绿、还厕、还停车场等多种形式,力求城市街路和庭院达到通畅、绿化、整洁、清新的效果。对拟保留的停止运行的锅炉房,除满足换热站和二次供水加压功能外,改建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为居民辟建休闲、娱乐和健身场所。
三、拆除和改造工作基本原则
为保证依法拆除和环境改造工作顺利进行,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拆除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划法》、《土地法》和《拆迁法》等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程序等方面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拆除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拆除工作,由房屋的审批部门负责。对非法获得证照的,要先废照、后拆除。具有多种证照的,按先发为主的原则,由最先发照的机关承担拆迁责任,其它发照机关予以配合。对未经审批无照房屋的拆迁,由规划部门负责。建筑面积在2OO平方米以下的无照房屋的拆迁,由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各类构筑物的拆除,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三)市区联动、条块结合、双向责任挂钩的原则。房屋拆除由市城市规划局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的拆除,由城管行政执法局作为法律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拆除程序。相关审批部门作为拆除工作的责任单位,对实施拆除负全责。各区政府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拆除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扶弱助贫的原则。对拆除范围内的困难群众要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要给予相应的救济,让生活困难的群众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五)拆除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审批和发放证照的,相关责任部门已开展自纠并实施拆除的,不再追究责任;对未予纠正和未实施拆除的,除依法强制拆除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工作步骤
拆除和改造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到5月25日结束。
(一)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
对拟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其使用性质、规模、证照等情况;对调查情况进行分类,对拟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违章情况予以确认;针对各类情况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收回或注销相关证照;相关责任部门与各区紧密衔接,做好依法拆除的各项前期准备;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依法拆除和环境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配合依法拆除和还建工作。
(二)实施拆除阶段
1.自拆阶段
涉及拆除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和环境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发布后,按照执法部门发布的《限期拆除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对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自行拆除或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帮助实施拆除,各区政府对自拆后的现场进行清理。
2.强拆阶段
对逾期未予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各区政府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按期实施强制拆除。
(三)还建阶段
按照拆除一处还建一处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还建道路、绿地、公厕、停车场等。
五、补偿办法
按照依法补偿、市区共担、以市为主的方式进行。
(一)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对不符合发照条件,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又持有相关证照的,由发照机关先行注销,将其列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三)经界定属违规违章建筑,发照机关又不能收回
或注销证照的,仍要依法拆除,由发照机关承担补偿责任。
(四)确属历史遗留的合法房屋应依法给予补偿的,参照《拆迁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涉及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的,由民政部门牵头予以资格认定,按照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拆除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给予照顾的具体规定》的标准,由市、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补贴。对其他弱势群体,经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后,给予一次性经济救济。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市房产住宅局要提前准备廉租房房源,优先给予安排。
(六)对已列入拆除范围而未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原建设单位按照《拆迁法》有关规定承担补偿责任。建设单位不履行补偿义务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和查处。
(七)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拆除、残土拉运费用及补偿政策和标准,由市政府专题研究,提出具体办法。今年市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拆除和还绿工作。拆除补偿的对象及标准,由总指挥部法律专家组依法确认后按程序实施。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环境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分区实施。市委、市政府成立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政策,统一工作标准,统一领导指挥。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哈尔滨军分区政委张友、市法院院长王克伦、市纪检委副书记兼市监察局局长佟彦、市政府副秘书长高迎祥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供热办、市残联、哈铁路局、哈电信局、哈报业集团、哈供电局、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综合整治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上述各单位主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总指挥部内设1 2个工作推进组:综合指导组、法律专家组、信访接待组、案件调查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拆除清运组、规划设计组、建设施工组、检查验收组、资金保障组和扶弱助贫组。各区政府也要成立拆除和环境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辖区内拆除和还建工作。
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调查摸底及复核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市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住宅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工商局、民政局,对各区上报占道房屋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被拆除对象的各种证照及相关情况。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实施拆除工作的责任单位。对责任单位的认定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确定。各拆除工作责任单位采取“边调查、边协调、边处理”的办法,对应拆除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获得证照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由发照机关先行注销、灭籍。对不能自行处理的,要将其真实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列入依法强拆重点,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三)建设单位负责对拆除范围内应拆除而未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拆除,并承担资金补偿。由市城市规划局、房产住宅局按各自职责监督落实。
(四)电力、通信、路灯和交警等产权单位,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杆体和栏体进行拆除和修复工作。
(五)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市城市规划局、市供热办和哈物业供热集团,对锅炉房、储煤池、大烟囱及附着物进行调查分类,由规划部门提出拆除、改建等实施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市城管局、公安局、司法局、哈物业供热集团等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全程配合,确保拆除工作顺利实施。工商部门要全面掌握拆除范围内的工商户情况,依法注销有关工商营业执照。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搞好低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的认定,并研究扶弱助贫政策,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七)在拆除和改造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审批和发放相关证照,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破坏耕地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拆除后的还建工作,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认定工作。
(九)巩固还建成果和实施长效管理,由各区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结合区情制定管护责任制度,并列入目标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按照统一组织、分区实施的原则,总指挥部从方案确定、调查摸底、制定政策到推进实施,都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拆除和还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市政府将对各区拆除数量、还建质量、完成时限和各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同时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体督导和评估拆除和改造工作成果。
(二)严肃纪律,强力推进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拆除工作中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拆除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拆除工作的话和事;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准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带头拆除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不准拖全市拆除工作的后腿。在拆除工作中,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遵纪追究相关责任。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强拆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在拆除工作中,对阻碍拆除、聚众闹事、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尤其是黑恶势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和依法严厉打击。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做到依法拆除。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始终把稳定作为拆除工作的重要前提。对因拆除而引起的信访、复议或诉讼案件,信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市总指挥部和各区指挥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衔接,做到情况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到位。对弱势群体和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确保不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生活无保障的问题。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要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四)广泛宣传,典型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向社会公布拆除对象、时间要求、具体进展等情况,特别要把拆除空间的还绿、还路、还停车场和还建公厕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争取群众支持。通过设立拆除举报电话和建立投诉网站、信访接待平台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涉及拆除和还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主动登门入户开展说服教育工作,讲清说透拆除和还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拥护拆除、还建工作。对行动迅速、积极自行拆除的要及时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对行动迟缓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予以曝光。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
拆除工作完成后,规划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按照综合配套、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和处处是精品、处处是景观的还建要求,同步推进还建工作。规划、设计要超前进行,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履行审批、设计评估和工程验收等手续。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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