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3-15
- 【生效日期】2006-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哈政发法字[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以下简称《七条禁令》),规范行政行为,严肃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投诉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和电话方式进行,并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事宜,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面或者电话投诉的,应当耐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二)对通过信函进行投诉的,应当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该投诉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者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进行问责。
(四)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依法要求被投诉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举证。
第七条 投诉的事项经查证属实,对被投诉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行政监察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被投诉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二)当年被投诉累计2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处、科(股)级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当年被投诉累计3次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处、科(股)级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
(四)当年被投诉累计4次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处、科(股)级领导职务人员,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五)当年被投诉累计5次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不宜开除的予以辞退。
通过检查、暗访、新闻媒体或者信件等其他途径发现违反《七条禁令》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或者市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市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对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投诉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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