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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优秀旅游乡镇活动的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19号
  • 【发布日期】2006-03-17
  • 【生效日期】2006-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优秀旅游乡镇活动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优秀旅游乡镇活动的意见

(皖政办〔200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推动我省乡村旅游更快更好地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优秀旅游乡镇”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旨,以创新乡村旅游产品为依托,促进农村旅游产业层次的提升和旅游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结构调整,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旅游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优秀旅游乡镇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历史、人文、自然、田园和乡土风情资源特色,或有代表性的体验农村生产生活的项目;乡容、镇容整洁卫生,生态环境良好;旅游资源保护措施较为完备。

(二)乡镇旅游业发展定位明确,有专项旅游发展规划并纳入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企业或农村合作组织为主体、广大农民参与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把旅游发展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三)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旅游经济占有一定的比重,在带动乡镇经济发展,解决当地居民就业,提高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四)交通条件较好,食宿、电信、接待、购物、医疗、公厕等基础设施较为齐全。

(五)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当地居民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社会风气健康向上,生活方式较为文明。

(六)旅游管理机构较为健全,市场管理较为规范,旅游秩序良好,游客满意度较高,有规范的旅游统计制度等。

(七)“优秀旅游乡镇”创建制度较为健全,组织体系和运行机构较为完善,特别是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制落实。

三、创建类型、载体和要求

(一)创建类型。创建类型不拘一格,形式多样,大体上可以分为观光游览型、休闲度假型、乡土文化型、自然生态型、名人故里型、学习瞻仰型、综合交叉型等。各地在组织创建“优秀旅游乡镇”的实践中,可根据本地的资源条件和人文实际,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努力在体现差异化、特色化和多样化上做文章。

(二)创建载体。旅游载体要因地制宜,突出创新,其主要载体为优美的绿色景观、田园风光、山水风景、自然生态;独特的农业生产过程、农民生活方式及操作示范;乡村民俗、民族风情、传统乡土文化;革命遗址、古迹建筑、名人故里等。要通过对旅游载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广大旅游者达到愉悦身心、陶冶情操、增长知识、振奋精神等目的,促进购物、娱乐等消费,带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创建要求。各参加创建的乡镇要对照本《意见》和《创建标准》(另发)开展创建工作,凡软、硬条件达不到标准的,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已经达到的,要巩固提高,最终以经济和社会效益及旅游产业成长性、带动性作为检验创建成果的标准。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请参加创建的乡镇要填写申请表,由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所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同意后,经市旅游局审核、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审核后在安徽旅游资讯网上公布。

(二)评审。对经过创建达到优秀旅游乡镇标准的,由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进行自检;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和《创建标准》,进行综合审查和现场检查,提出初评意见;由省旅游局牵头,会同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城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文物等部门的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各市初评合格乡镇进行验收、评审、公示。

(三)命名。省旅游局将验收合格的乡镇报省政府审批,授予“安徽优秀旅游乡镇”称号。对“安徽优秀旅游乡镇”称号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创建工作方向、重点和措施,加强协调、指导,提供政策支持。

(二)密切配合。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规划指导,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文化、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科学规划。既立足当前,又考虑长远。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每年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防止盲目建设、大拆大建等问题发生。要加强对历史、文物、自然、人文景观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资源、环境的整体和谐。

(四)大力扶持。各级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创建工作进行分类指导,从政策、资金、环境、服务等多方面加以扶持,充分调动乡镇参创的积极性。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创新各自的乡村旅游特色品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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