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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3.18”透水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44号
  • 【发布日期】2006-03-21
  • 【生效日期】2006-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3.18”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3.18”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6年3月18日15时30分,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招贤镇胜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井发生透水事故,当班井下作业人员58人,事故后30人自行安全出井,28名矿工被困井下水位以下,目前已发现3人死亡,还有25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全力抢救被困矿工,减少人员伤亡。

经初步了解,该矿井设计能力为15万吨/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期1年3个多月,营业执照过期21天,2006年1月19日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矿今年春节停产放假,2月24日经临县煤炭局批准,启封进行隐患排查。但该矿在503壁式工作面形成并通过验收后,又擅自从进风和回风顺槽向采空区侧掘进,非法采煤,又由于水文地质不清,违章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掘进过程中导通本矿的老空水,造成本次特大透水事故。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已派出工作组,协助省市抢救事故并尽快查清原因。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要求:

1.加强停产放假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两会”结束后还有一大批停产矿井恢复生产,这些矿井必须经过验收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要对煤矿恢复验收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检查落实,制定和实施停产矿井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和复产验收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复产验收矿井必须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下井检查,矿井状况必须达到安全要求。对新入矿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对原有职工也要进行复产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凡证照不齐或相关证照过期的矿井不得复产验收。措施不完善的不许复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许复产。

2.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要按照颁证程序,标准严格执行。不符合颁证程序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特别规定》要求予以关闭。要加强已发安全许可证的监管工作,凡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暂扣或吊销证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要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复核,有上述问题的要立即纠正。

3.认真排查隐患,高度重视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督促、组织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措施进行防治。汲取该事故的教训,把防治水害做为重点之一。要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认真收集、调查和核对本矿、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建立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巷道掘进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矿井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

20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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