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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56号
  • 【发布日期】2004-08-06
  • 【生效日期】2004-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我市相继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对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都有十分具体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和不规范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市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现就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工作重申以下有关规定:

一、精简文件,减少政府转文、发文。凡是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在承办公文的过程中,对要求批转和转发的,要严格把关;对不应批转、转发的公文,要提出不予转发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大力精简文件,对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

二、上报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能直报领导个人。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领导本人的,呈报人要署名,不应加盖公章。上报的请示,要明确主送单位,不能多头上报,确需抄送的,要注明抄送范围。

三、请示和报告内容不能混淆,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上报的信息、专报等,不能有请示的内容。

四、起草文稿要实行实名制。上报的请示和报告必须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署名签发人,请示还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报的各类材料,包括为领导起草的讲话稿,都要注明起草人、审修人。

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要说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便领导定夺。

六、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情况,要注意材料的完整性,不但要说清现象,还要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建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将会议方案一并报上,需要领导在会议上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报上。

七、提倡写短文,力求用较短的文字说明原委;行文要简洁明了,直述不曲,少说官话、套话。

八、坚持不合格公文退回重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公文,凡不使用单位规范文头、不编文号、无签发人、不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不加盖印章、存在严重疏漏的,要坚决退回重办,并不定期通报退文情况。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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