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6〕19号
- 【发布日期】2006-03-29
- 【生效日期】2006-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6〕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高度重视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对推进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深入贯彻,以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推进,政务督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务督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督查工作的认识
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成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从而确保中央及省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领导同志的重要职责。作为抓决策落实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强化督查意识,明确督查责任,完善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使督查工作在推动决策落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切实抓好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中央及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级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决策精神,及时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并明确督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要及时全面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跟踪分析,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从而推进决策的落实。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府〔2005〕52号)要求,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各项决策的过程中,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中央及省的文件、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省政府每年印发的《省政府工作要点》和其他决定的要求,对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分季度如实向省府办公厅报送贯彻落实进展情况,并配合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三、认真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其他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收到省府办公厅转办的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通知后,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回报。情况特殊需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检查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送查办结果,必须事实清楚、准确。其中,领导明确批示给各级政府或各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负责人要亲自签发有关报告。对领导批示件的管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督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现有行之有效的督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大胆创新方法、方式,强化措施,把督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一)健全督查工作责任制度。凡列入督查事项的重大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均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办公室(厅)要健全相应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规范组织落实好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
(二)建立重点督查事项报告反馈制度。对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检查全面落实情况。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三)建立政务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为推动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和各项督查事项的落实,省府办公厅将按照粤府〔2005〕52号文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和各部门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和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适时通报全省。
五、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督查机构是政府实施督查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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