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 【发布日期】2004-08-07
- 【生效日期】2004-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五条第二项中“摆设摊点”字样。
二、删除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五条,并入第二章。
三、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任何车辆(童车、轮椅车除外)不得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行驶或者停放。非机动车驶入或者停放在公共绿地、广场内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驶入或者停放在公共绿地或者广场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河道、生活小区”字样。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生活小区”字样。
六、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违章停放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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