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62号)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由于2000年市政府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发生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根据地震震级、地震灾害程度、救灾规模和首都地位的特殊性,本预案包括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和临震应急反应四种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即进入震后应急期。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内,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遵循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地震应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地震现场救灾指挥部。
一般破坏性地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在邻近地区发生后,对本市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时,市政府设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在邻近地区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一)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市计委、市地震局、市经委、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的负责同志
成 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商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规划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土房营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宗教局、市政府外办、市通信管理局、民航华北管理局、北京铁路分局、市电力工业局、北京供电局、市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北京海关、市气象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北京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市宣传、档案部门的负责同志
(二)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1.总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地震局的负责同志
副主任: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市计委、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成 员: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海淀区苏州街28号),下设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综合联络组。
2.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保持联系,按照总指挥部指示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总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指挥场所。
1.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时,总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市地震局。
2.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时,或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时,总指挥部的指挥场所设在市人防指挥中心。
(四)地震现场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1.地震现场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灾区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救灾部队首长、市地震局的负责同志
成 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灾区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
2.地震现场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灾区的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五)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立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六)为了保证全市及时,高效、有序地实施抗震救灾行动,由有关部门组成具有反应迅速、突击力强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大规模的人员救助由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承担。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震级大于或等于5.0级、小于6.0级,或在邻近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对本市造成构、建筑物破坏和少量人员伤亡,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
震。
(一)市政府的应急行动。
1.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在京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工作状态;设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迅速组织各部门应急机构及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视震情,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组织本行政区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
1.地震监测与震情、灾情速报。
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地震参数;在震后1小时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加强震情监视,开展烈度考察、震害快速评估工作;及时收集地震灾害情况;快速判定地震趋势。
2.人员紧急救助。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救助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北京市红十字会: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
市市政管委:协助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并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及供应协调工作。
4.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建委、北京铁路分局、民航华北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尽快组织疏通市内交通干线;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紧急管制,组织、调度交通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伤员的疏散。
6.电力保障。
市经委、市电力工业局、北京供电局: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7.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经委: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市政工程等系统进行抢修,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尽快恢复灾区供水,必要时实施城区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城市救灾用水;尽快恢复正常供燃气,对于暂时无法恢复供应管道燃气的地区,实施石油液化气应急供应措施。
8.粮食、食品、救灾物资供应。
市计委、市商委、市经委:组织调运粮食、食品、帐篷等生活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调运抢险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的抢险物资的供应。
9.灾民疏散与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和发放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选择疏散场地和临时避难场所,组织灾民的疏散和安置工作。
市规划委、市园林局、市体育局:配合做好灾民疏散场地和临时避难场所的选择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灾民疏散和安置工作。
10.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武警北京总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道路秩序,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1.重要目标警卫。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市公安局:负责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档案单位、重要文物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品集散地、监狱、劳教场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配合做好监狱、劳教场所等重要目标警卫。
12.消防与特种救援。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迅速调集灭火力量,赶赴灾区现场进行灭火,最大限度地控制火灾的蔓延;利用现有装备,对一些特殊场地被困及埋压人员实施救助。
13.次生灾害防御。
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电力工业局、北京供电局、市交通局、民航华北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门和工程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展。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对因地震次生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进行紧急监测,提出清除污染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并会同市民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保障。
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灾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文物、档案应急保护。
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宗教管理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具有国家文物保护级别的重要建筑、重要园林、重要文物等实施应急保护。
市档案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有重要价值的档案实施应急保护。
17.应急报导。
宣传部门、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积极稳妥地开展防震抗震,地震应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18.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市经贸委、市政府外办:视震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提供的紧急救援。
北京市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国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救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和国内、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9.涉外事务。
市政府外办、市侨办、市教委、市经贸委、北京海关、市旅游局、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外交部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大使馆及其他外国来京人员和在京的港、澳、台胞、华侨及海外旅游人员的应急疏散。
(三)区县政府的应急行动。
1.受灾地区的区、县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迅速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未受灾的地区要按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保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并积极支援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震级大于或等于 6.0级、小于7.0级,或在邻近地区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对本市造成构、建筑物严重破坏和大量人员伤亡,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
(一)市政府的应急行动。
1.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邻近地区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在京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视灾情请求国务院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外省市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经国务院批准,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迅速组织各部门应急机构及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迅速组织人员救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受灾地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各部门的应急行动。
市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机构及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按照“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三)区县政府的应急行动。
各区、县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迅速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四、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在本市发生的震级大于或等于7.0级,对本市造成构、建筑物严重破坏和严重人员伤亡的特大地震。
本市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原则上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五、临震应急反应
经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各有关区县、部门和人员应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按本预案和各区县、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政府临震应急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震情,部署防震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向国务院及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动态和防震减灾措施;
(三)发布有关抗震救灾方面的规定和必要时采取特别管制措施;
(四)掌握地震动态,并随时向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驻京部队、武警部队和预报区各级政府通报;
(五)宣布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并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决定群众避震撤离的时间和范围;
(六)检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强化地震应急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争取社会各方对地震工作的理解,协助和支持地震部门做好地震应急期内的各项工作;
(八)督促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
(九)密切加强地震震情监视,并根据震情变化,采取相应措施。
六、其它事项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地震应急工作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1997年制定的《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京政办发[1997]6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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