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禁毒办通〔2006〕26号
  • 【发布日期】2006-04-04
  • 【生效日期】2006-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通知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通知

(2006年4月4日 禁毒办通〔2006〕26号)




2002年以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教育部联合开展了以“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为目标的“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教育部专门印发了《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积极推动学校禁毒宣传预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目前社会上一些出版单位出版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存在内容老化、失实等问题,造成学校在选择适当的宣传教育资料上出现困难。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禁毒教育资料建设的重要性

禁毒工作的根本在于教育,禁毒教育的主阵地是学校。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且好奇心强,容易受到各类毒品的侵袭。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进一步普及,紧紧抓住青少年在校时期,进行科学、系统的禁毒教育,可以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提高对毒品的抵御能力,有效降低我国新吸毒人员的滋生。科学、系统的禁毒教育离不开科学、系统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禁毒宣传教育资料(教材)是传授禁毒知识、培养禁毒技能、传播禁毒观念的重要载体,在保证教育质量、明确教育内容、主导教育方向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建设,确保学校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管理

各级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起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开发、管理、运用的重要职责。凡进入学校的公开出版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必须经过本省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审查。全国禁毒课程资料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必须经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向学校推荐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拍摄禁毒音像制品,如要向大中小学校推荐,也应由各级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可推荐。

三、开展多元化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探索和实践

预防教育是防止青少年滥用毒品的最有效方法。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2〕13号)精神,充分利用各类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在尊重青少年心理和认知规律的前提下,采用游戏、活动等参与式毒品预防教育形式,切实安排好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认识毒品危害,加强自我管理和与人相处的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抵御毒品危害。各地要积极组织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实践的展示与交流活动,使学校禁毒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手段不断多元化,使禁毒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将禁毒宣传教育教材的使用及教学质量纳入督导内容,作为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考核。

接此通知后,各级禁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使用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教育大纲要求、违反禁毒宣传有关规定、内容陈旧、印制粗劣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要尽快修改或淘汰,要积极帮助学校图书馆装备适用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以方便学生学习。请各地于今年年底前将有关审核和清理情况报送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