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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29号
  • 【发布日期】2005-07-12
  • 【生效日期】2005-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穗府办〔2005〕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反映。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监局的名义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 对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从2005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的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经贸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市质监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二)市质监局、工商局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三)联席会议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申请以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 企业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他对创名牌有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八条 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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