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137号
- 【发布日期】2006-04-06
- 【生效日期】2006-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部长令第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采样后,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告知通知。告知书应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
同时,将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
二、删除第十四条和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书”及文书。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