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文号】规效能办[2006]001号
- 【发布日期】2006-04-10
- 【生效日期】2006-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的通知
(规效能办[2006]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关于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建规[2006]2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先后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开展了有关工作。但目前一些地方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办公室虽然成立了,工作人员却迟迟不到位;有的没有建立规划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协调机制,工作不顺畅;有的办公室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甚至没有监察部门同志参加,这些都影响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人员到位。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能否顺利开展,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起到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由城乡规划和监察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人员到位。
二、建立协调和情况通报机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由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开展的工作,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同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调和情况通报机制,特别是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监察部门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使监察部门掌握和了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各方面的情况,更好地发挥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三、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办公室的建立和工作情况,将作为今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督促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并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考核相结合。各省(区、市)在抓好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办公室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督促属地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办公室的建设。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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