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4-18
- 【生效日期】2006-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9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9号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布基纳法索、德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2006年4月3日,布基纳法索动物资源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1日,布基纳法索境内发生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006年4月6日,德国食品、农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4月5日,德国境内一火鸡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布基纳法索、德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布基纳法索、德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布基纳法索、德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启运的来自布基纳法索的禽类及其产品,4月5日(含4月5日)后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3月1日前启运的来自布基纳法索的禽类及其产品,4月5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禽流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布基纳法索、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布基纳法索、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布基纳法索、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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