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6〕28号
  • 【发布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鄂政发〔2006〕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涌现出了一大批品德高尚、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我省各界群众的杰出代表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时代先锋。为了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彰显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王华汛等298名同志“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名单附后),并颁发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作新贡献、再创新辉煌。

全省上下要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胸怀大局、报效祖国的高尚品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锐意进取,勤奋工作,争创一流,为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全面构建和谐湖北而努力奋斗!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