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文号】皖价农〔2006〕156号
- 【发布日期】2006-05-29
- 【生效日期】2006-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价农〔2006〕156号)
各市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蚕桑生产引导,努力保护好农民种桑养蚕的积极性。今年我省春季蚕茧生产由于蚕种来源多、品质不一,增加了春蚕生产期间的风险,各地要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做好蚕桑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强大蚕生产期间的蚕病防治和产后消毒,努力为今年我省蚕桑生产的丰产丰收打好基础,千方百计保护好广大蚕农种桑养蚕的积极性。
二、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引导优质优价。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预测,结合今年茧丝市场状况,确定我省今年鲜茧收购中准级价格为每50公斤980元(干壳量9?2克,上车率100%)。各地可在省定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制定本地区鲜茧收购价格。等级差价、上车茧分级价格、鲜茧评茧标准与补正规定以及次茧的分级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各地要注意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提高蚕茧质量的引导作用,通过优质优价,保护好蚕农使用方格簇、搞好簇中管理的积极性,促进我省茧丝绸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切实做好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与邻省接壤的市、县在与毗邻地区进行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保持双方价格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价格。同时各地要加强蚕茧收购价格政策的宣传。
四、各收购部门要尽早落实好收购资金,努力做好对蚕农的收茧服务工作,坚持优质优价,做到收购不打白条。各地商务、价格、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鲜茧收烘市场秩序管理,推动仪评按质计价,严格查处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蚕茧收购工作。
五、由于前期茧丝价格的大幅上扬,给今年的茧丝绸市场带来了一些不确定因素,各地应指导蚕茧收购部门理性对待茧丝市场的变化,立足提高蚕茧质量,合理均衡各方利益,避免因价格大起大落影响产业稳步健康发展。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物价局、商务厅和工商局。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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