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23号
- 【发布日期】2006-04-29
- 【生效日期】2006-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晋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4号)精神,为做好石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实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平稳运行,财政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要尽快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石油价格改革的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事关部分弱势群众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农村道路客运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根据国家对农村道路客运燃油价格补贴的精神,为规范燃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目的
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资金是国家为减少燃油价格上涨对农村道路客运的影响,鼓励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通过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燃油补贴,确保农村道路客运行业保持稳定,做到线路不断,车辆不停,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降低,农民群众的出行基本不受影响。
二、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对燃油价格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对确有困难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贫困县补助100%,其他县补助50%。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确定。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确保经营者受益,以充分调动积极性,促进农村道路客运的发展。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合理、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同时,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补贴成本。
三、补贴的对象
(一)燃油补贴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二)享受燃油补贴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无正当理由年停运时间累计不超过30天。
四、补贴的标准
按车辆实有数进行补贴,由于我省客运点多、线长、面广,较为分散。经调查了解,我省农村客车日均行程为250―300公里,平均耗油为18―20升/百公里,2006年按9.5个月计算。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形式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附件:2006年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分配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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