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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机制创新加快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洛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4-29
  • 【生效日期】2006-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机制创新加快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机制创新加快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改革林业产权制度,推进造林机制创新,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业经营机制,是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造林机制创新,加快造林绿化工作,市政府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造林机制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林业按照“大工程带动大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争取国家投资项目,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林业建设,全市林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十五”期间,全市累计完成林业投资15.5亿元,完成人工造林和飞播造林205万亩,封山育林50万亩,乡级以上公路绿化率达到95%,所有村庄达到了初级绿化标准,并相继建成了周山、龙门山、上清宫、小浪底四个城市森林公园,实施了北邙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林业建设呈现出社会关注程度高、发展速度快、建设成效明显的特点。但是,我市林业还存在着林业投资渠道单一、建设资金短缺、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林业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林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良性发展,就必须根据国家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立足我市实际,创新造林机制。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造林机制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改革创新工作力度,推动造林绿化工作持续快速发展。

二、造林机制创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市场运作、政府监督、流通顺畅、自主经营”的造林新机制为目标,以明确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为重点,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谁经营、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促使我市林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目标任务:到2006年底,全市集体所有的通道绿化林木全部拍卖或承包到户,产权明确到人;2006年---2008年,3年内以新的造林机制完成“四荒”绿化30万亩。

三、造林机制创新的基本形式和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宜林“四荒”、通道绿化、村庄绿化、农田林网以及重点绿化工程均在造林机制创新范围。

1.新乡市东浮庄村模式:对于道路或林网,由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绿化后,由村集体根据路段、树种、株数、树龄等因素估价后公开拍卖。

2.周山模式(公司化造林):适用于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城郊重点绿化工程。由政府划分标段,公开招标造林,造林后成立管理处,进行日常管理,权属归国有。

3.龙门山模式(返租倒包式):适用于集中连片,交通相对便利,土壤条件较好,开发价值较高的重点绿化工程。采取由政府统一租地后再返租给绿化公司的方式,承包金用于支付地租,承包公司负责造林管护,林地收益全部归承包公司所有。

4.大户承包模式:适用于集中连片,交通相对便利,林地使用权属归集体所有,适宜发展经济林或用材林的土质较好的荒坡、荒滩、荒沟。由承包大户与村集体协商,确定承包年限、承包金和利益分成比例,承包金由村集体支配。

5.分包到户模式:适用于新建通道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由政府出资购买树苗或补助树苗款,群众按统一规划栽植,栽后林木权属归群众所有,树随地走,谁栽谁有。

6.荒山拍卖模式:适用于小片的、林地使用权属村集体的、适宜营造经济林或用材林的荒坡、荒滩、荒沟。由村集体估价后,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由村集体支配。

7.合作造林模式: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农户出地,公司出资投苗,农户造管,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

8.专业队造林模式:适用于自然条件极差,急需治理,适宜营造生态林的荒山。由造林专业队造林,造林后确定护林员,林权归集体。

四、造林机制创新的政策措施

1.加强宣传。各县(市、区)都要通过召开动员会、现场会等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造林机制创新的重要意义和对林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造林机制创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各级领导做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最关键的要在各级林业部门内部开展宣传,使广大林业职工吃透政策,掌握方法,提高政策水平和指导创新工作的能力。

2.明确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造林机制创新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林地、林木权属性质,维护经营者利益。要明确林地经营者的采伐权、抚育权限等。对已绿化的荒山,林业部门要限期发放林权证。

3.规范操作。在造林机制创新中,各县(市、区)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有林地、“四荒”资产评估的管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制定“四荒”拍卖承包办法、“四荒”拍卖承包合同标准文本、集体林地、林木拍卖承包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工作程序,增强透明度。

4.严格执法。林业部门要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调处林权纠纷,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维护经营者利益。对于不能限期绿化的荒山要依法收回,对超出合法经营范围的开矿、取土、建房等改变林地性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防止破坏森林资源。

5.公开招商: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的荒山荒地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分类登记造册,制作标准招商项目文本,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招商公告等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公布荒山荒地资源信息,以招、投标的方法公开选择建设单位。

五、加强造林机制创新工作的领导

造林机制创新是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对造林绿化工作具有巨大促进作用,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造林机制创新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造林机制创新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机制创新方案,指导本辖区完成造林机制创新工作。财政、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造林机制创新工作,保证造林机制创新工作顺利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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